租赁税是以租金作为基础来进行征收的。其中,增值税是月租金收入的 3%;城建税是增值税的 1%或者 5%或者 7%;教育费附加是增值税的 3%;地方教育附加是增值税的 1%;房产税为月租金收入的 4%;土地使用税是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除以 12 个月后再乘以占地面积;印花税是月租金收入的 0.1%×0.001。
房屋租赁税并非一种独立税种,而是出租房屋应缴纳的几种税种的统称。其中包括出租房屋应缴纳的营业税,出租房屋应缴纳的房产税,出租房屋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出租房屋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出租房屋应缴纳的印花税,以及出租房屋应缴纳的所得税等税种。税务部门是营业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和所得税的法定征收机关。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接受地税部门的委托,承担代征私人房屋租赁税的工作。同时,也代征外地驻深企业的房屋租赁税。
1、代征房屋租赁税的范围〈br〉
私人房屋指的是个人拥有的、数人共同拥有的用于自用或者出租的住宅以及非住宅用房,其中包含居民自建房、非自建房和集资房等。外地驻深企业指的是其注册地在深圳市之外的企业,涵盖国内企业以及境外企业。
2、代征房屋租赁税的税种〈br〉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代征的房屋租赁税税种包含出租房屋需缴纳的营业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所得税等。其中,私人房屋出租所应缴纳的所得税是个人所得税,外地驻深企业出租房屋所应缴纳的所得税是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br〉
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并且让承租人获得收益,同时承租人需要支付租金,这样的合同就是租赁合同。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br〉
税务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来征收税款,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去开征税款,不能违反规定停征税款,不能违反规定多征税款,不能违反规定少征税款,不能违反规定提前征收税款,不能违反规定延缓征收税款,也不能违反规定摊派税款。农业税的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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