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买车相较于养车而言较为容易。”人需要有个家,车同样也得有“家”,车的“家”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车位。随着经济水平持续发展,车位的供需矛盾变得越来越突出,许多人都遭遇到了有钱能够买车,却没钱去停车的窘迫境地。今天我们专门来对车位的法律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般来说,我们日常购房中所接触的主要有两种车位。
一种是产权车位,它有单独的车位产权证。车位如同房屋,能够进行买卖交易。但要注意,有的车位产权与房产产权合并,这类车位可与房屋一同买卖交易;而有些地方的车位产权是分开办理的。
一种是使用权车位,此类车位没有单独车位产权证,无法进行买卖交易,通常的处理办法是将使用权出租,并且这种车位存在一定的使用期限。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能超过二十年,若超过二十年,超过的部分无效。租赁期满后,当事人可以续签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从续签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一、建筑区划内车位的归属情况
1、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其归属情况为:属于业主共有,然而存在两种例外情况,一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二是明示属于个人的。
建筑区划内存在其他公共场所,这些公共场所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还有公用设施,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也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建筑区划内,规划用来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情况,当事人可以通过出售的方式来约定;也可以通过附赠的方式来约定;还可以通过出租等方式来约定。
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其占用的是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这类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在建筑区划内,除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若占用了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而增设的车位,应当被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
未公摊的地下停车位,其产权归开发商所有。同时,这些停车位应满足业主的需要。
二、利用人防工程改造的车位的归属
《人民防空法》第五条有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在平时是由投资者来进行使用和管理的,其收益是归投资者所有的。
人防工程的停车位归国家所有。依据“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平时的用益物权归属于投资者(开发商)。只要人防工程没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共有场地,就不归业主共有。
三、符合专有部分条件的车位、车库的归属
《物权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拥有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的权利。业主在行使这些权利的时候,不能够危及到建筑物的安全,也不可以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依据《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在建筑区划内,存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屋,还有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这些应当被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提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是专属于特定房屋的,建设单位在销售时已根据规划将露台等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这些露台等应当被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车位、车库需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才应当被认定归属该专有部分所有人所有,也就是归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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