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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3·15晚会曝光借贷宝问题,公司面临多方面调查整改且App下架

Time:2025年04月02日 Read:12 评论:0 作者:haiwenboyue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杨梦雪、郭聪聪 上海、北京报道

今年的央视3·15晚会把借贷宝再度推到聚光灯下。

央视报道称,借贷宝平台存在这样的情况:放款人绕过平台进行交易,用户遭遇到了高利贷、砍头息、展期费等问题,并且放款人的资质存在造假。随后,借贷宝发出声明,承认在部分业务场景中存在监管方面的疏漏,还表示将进行整改。

3 月 16 日,成都锦江区发布了情况通报。锦江区财政局在第一时间,会同区市场监管局以及区公安分局等部门,组建了工作组。该工作组赶赴借贷宝平台所在的公司,开展联合调查。并且,已经依法责令企业暂停平台的运营。

多家媒体有报道称,该公司的办公室大门被贴上了封条,并且借贷宝 App 也从多个应用平台被下架了。

值得关注的是,央视并非首次曝光借贷宝。在 2016 年的时候,其以中介名义开展的“熟人借贷”业务曾引发一系列问题,如滋生高利贷、砍头息以及暴力催收等,这些情况被《焦点访谈》进行了报道。之后,多家媒体还揭露借贷宝存在大学生裸贷以及“10G 裸条”等事件。

历次事件里,借贷宝一直以“信息中介”的身份自居。不过也有业内人士提出,在其业务模式设计刚开始的时候,就可能有过避开监管的想法,和借贷业务紧密相连的展业费、逾期费等也存在“钻空子”的嫌疑。

借贷宝的业务模式是怎样的?它在借贷关系中扮演了何种角色?所谓“中介”的责任界限在何处?21 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试图结合其发展历程来进行复盘。

时间拨回到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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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时刚刚成立的借贷宝曾拿出 20 亿元推广费来进行“砸钱豪赌”。在邀请好友注册可获得现金奖励等较为激进的推广政策推动下,它持续进行扩张。当时借贷宝所打出的模式为“熟人借贷”,并且平台自身充当“中介”角色,在借贷关系中获取逾期管理费等费用。

在当时的宣传里,借贷宝宣称自己是信息中介,与传统的 P2P 信用中介不一样。它不设立资金池,不会发放贷款,也不提供增信。借贷关系完全由用户自己去进行判断,资金是由出借方直接流入借款方的账户。

在这样的产品设计之下,一方面,放贷人的资质以及交易情况并未得到平台的审核,“砍头息”之类的情况经常出现;另一方面,“赚利差”的功能也对平台用户以低息借入然后高息转贷的行为予以了默许,然而平台却凭借着“技术中立”的借口而使自己置身事外。除此之外,借贷宝还曾经设立了催收公司并且上线了“人人催”的功能,通过这种方式来收取逾期管理费,从而引发了暴力催收等一系列的问题。

有行业人士在采访中明确表示,其早期在进行产品设计时,可能已经对如何避开监管进行了思考。同时,其商业模式本身就存在着问题。

2016 年上述业务被央视提出质疑之后,“10G 裸条”事件再次让借贷宝处于舆论的关键位置。借贷宝陆续让“赚利差”和“人人催”下线,把逾期管理费从向债务人收取的方式改成向债权人收取的方式,然而实际上并没有完全进行整改。

2018 年之后,P2P 行业开始了一轮洗牌。借贷宝悄然进行转型,变成了电子签平台。它又一次以“信息中介”的名义开展业务。其盈利方式包含在电子签约过程中收取的出证费,以及用户逾期后产生的展期费和逾期费等。借贷宝曾从事助贷等业务,还卷入过多起现金贷案件。例如,在公安部 2023 年 2 月发布的打击惩治涉网黑恶犯罪专项行动 5 起典型案例中,有一起是利用借贷宝平台的网络套路贷案。

在后续几年的运营过程中,借贷宝再次出现了像此次央视 3·15 晚会所曝光的那样的问题。一方面,有放款人在借款时会收取高额的“砍头息”;另一方面,借款人一旦出现逾期的情况,就会面临高额的逾期费,并且如果需要展期的话,还得缴纳展期费。同时,在“电子欠条”的约束之下,借款人如果不还款,还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

梳理后发现,借贷宝一直将自身定位为“信息中介”。然而,从利差方面到催收工作,从“出证”事宜到逾期情况,借贷宝都试图在借贷关系的每个关键环节中获取利益。有行业人士向记者指出,电子借条本身的“出证费”只是其中一个利润点,最为赚钱的仍然是围绕逾期而衍生出的各类收费项目。

借贷宝当前的业务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能代表当前电子签平台的盈利模式。

素喜智研的高级研究员苏筱芮觉得,这类平台会以借贷业务本身或者逾期本身为依据来进行收费,像展期费、逾期费等。而且如果展期比较频繁,逾期的情况也越多,那么平台获得的展期费和逾期费就会越多,平台的营收是与逾期深度相互关联的。电子签借贷平台的商业模式带有毒性,这种商业模式决定了此类平台要发展壮大,就必须与职业放贷人、高利贷等黑灰产模式进行深度的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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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平台作为借贷关系中的居间方,其责任界限一直不甚明晰。

律师分析认为,平台若仅承担信息中介职能,未对借贷双方利息制定进行干预,并且充分履行了信息告知义务。从纯粹的法律层面来讲,对于其涉嫌诱导续贷的行为,难以直接判定为违法或违规。这里提到的信息告知义务,主要是要明确告知借贷双方。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时,要告知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参考 2025 年 2 月 20 日最新 LPR 报价,1 年期 LPR 的四倍为 12.4%。

央视报道称,借贷宝这类平台在电子欠条上标注的年化利率是 0%。但在后续还款时,会收取展期费、逾期费等各种费用。这些费用叠加起来的综合费率,已经远远超过了普通民间借贷的利率水平。

上述律师分析指出,这反映出平台所提供的“居间”服务存在诸多问题。在当前的法律规定和监管框架下,无论是对电子签平台的责任界定,还是居间方收费的相关规范,都未作出细致明确的规定。

苏筱芮认为这类业务模式会导致一个相对的监管空白。平台从事的是非持牌的电子签业务,然而它会依据借贷的逾期状况来进行关联收费。在这种模式的驱动下,电子签借贷平台若要扩大平台业务规模,其商业路径较为清晰:对于出借人而言,要尽可能多地找到职业放贷人,以增强资金供给,进而促成更多的借款项目;对于借款人来说,要尽可能多地找到次级借款人,且借款人的资质越差越好,这样就能增加更多的展期和逾期收益。

德恒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闫泽娟,她同时担任新加坡办公室的执行主任,她向 21 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电子签平台的居间责任事宜,但是参照 2016 年监管机构发布的《P2P 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可以知道,一旦电子签平台有突破红线业务的行为,那么轻者要承担民事责任,重者则要承担刑事责任。

闫泽娟提到,在电子签平台的信息审核这一关键环节,监管的重点是明确的,即平台需满足信息中介定性。在交易流程规范这一关键环节,监管的重点也是明确的,即业务要符合直接借贷标准。同时,监管还明确平台不能触及“红线”业务,要落实资金第三方存管,并且要保证信息披露完整、客观、及时,还要具备合规的网络安全设施。

其中“红线”业务包含以下内容:设立资金池;进行自融;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开展大规模线下营销;进行误导性宣传;虚构借款人及标的;发放贷款;进行期限拆分;发售银行理财和券商资管等产品;违规进行债权转让;参与高风险证券市场融资;利用类 HOMS 等系统从事股票市场场外配资行为;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

闫泽娟进一步表示,倘若电子签平台突破了红线业务,比如像平台出售借贷双方信息那样,就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要是平台发布虚假标的、伪造借款人、设置资金池,并且通过平台为自身进行融资,那么就会构成集资诈骗罪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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