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处置参考价的确定方式
依据《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规定》,执行法院有四种途径来判定财产处置的参考价值。当事人之间可以协商定价,这是最为直接且简单的方法。如果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可以实施定向征询,也就是向某些专门机构或专业人士寻求价格方面的看法。还可以利用网络平台来获取市场参考价值,此方法费用不高且运作迅速。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必须进行价值判断的资产,或者前述三种方法无法准确估算价值的情况,则应该聘请专业的评估单位来进行价值鉴定。
当事人对价格确定程序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参与价格制定流程。双方可以商议决定采用网络询价或委托鉴定方法。若对网络询价结果或鉴定结论持有不同意见,相关方在接到报告后五天内可提交书面异议。反对意见的缘由,不仅涵盖了原本的"鉴定单位或鉴定者没有相应资格"、"鉴定流程存在重大违规",也加入了"财产基础资料存在偏差"这一项,从而更加周全地维护了相关方的正当权益。
价格报告送达的特殊规定
法院收到各种价格材料后,要在三天内交给当事人和相关方。如果找不到人或没有有效的联系地址,就采用了一种新的公开通知方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告满十五天就算通知到了。这样做既确保了通知的效果,也加快了执行的速度。在涉及委托评估或拍卖的情况下,即便相关方行踪不定,也只需运用恰当途径进行通知,无需遵循常规的公告方式来传递信息。
价格参考的有效期限
价格参考的时效并非固定不变,而是设定了特定的适用时段。审判机关在报价、征询意见、评定价值在有效期间内启动拍售或变卖流程的,只要拍售、变卖环节未超出时限六个月,就不必再次核定参照价格。这项条款既兼顾了价格的有效性,又防止了重复劳动,有助于提升执行效能。
网络司法拍卖的特殊规则
网络司法拍卖和传统委托拍卖在起拍价设定上,有着显著的不同。网络拍卖的起拍价就是保留价,它不能低于参照价格或市场价值的百分之七十,实际操作中一般就是采用这个比例。而委托拍卖的保留价,在初次拍卖时,要求不低于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百分之八十,实际操作中多按全额来设定。这些区别显示出网络拍卖更加倾向于促成交易的特点。不动产拍卖的公示时段与其他拍卖不同,必须提早十五天进行通告,如果初次拍卖失败,则要在六十天之内重新举行。
网络司法变卖的要点
网络司法处置继承网络拍卖的基本准则,不过有四项关键点必须留意:首先,对于缺乏市场行情但价值较高的资产,必须借助合规流程来明确基准价格;其次,通常继续使用原有拍卖平台,不过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更换平台;再者,处置过程耗时较长,需要预留充足的市场适应时间;最后,未能成功处置时的应对方法更加多样,能够根据具体状况实施其他处置手段。这些规定既保证了变卖程序的规范性,又兼顾了执行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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