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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修订发布商业汇票相关管理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Time:2025年05月11日 Read:2 评论:0 作者:haiwenboyue

为了标准化商业账单接受,折现和重新订阅业务并促进账单市场的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管委员会最近修订并发布了“接受商业验收,折现和重新承认的管理措施”(以下称为“措施”)。

这些措施基于近年来商业账单的实际制定,坚持面向问题的方法,并根据市场化和法治的原则,商业法案的接受,折现和重新验证管理系统已从澄清相关账单的性质和分类的方面进行了修订和改进,并强调了相关的交易范围,并强调了实际的交易机制,并披露了限制性和约束性控制和约束性。这些措施应于2023年1月1日生效。同时,为了维持账单市场的平稳运营,该措施应设定为银行接受账单和金融公司接受账单比例限制的一年过渡期。

“措施”的发行有利于加强账单市场的预防风险,增强账单的包容性,更好地服务中小型企业,促进工业链和供应链的弹性提高,进一步发挥账单在实际经济中的作用,并促进现实的经济和健康的账单市场。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和保险监管委员会将彻底实施中国共产党第20国民大会的精神,建立良好的政策联系,加强监督和实施,并确保“衡量措施”的平稳执行。

负责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和保险监管委员会的相关人员回答了记者关于修订和发行“接受,折现和重新估价商业账单的管理措施”的问题。

最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和保险监管委员会共同修订并发布了“有关商业汇票接受,折现和重新承担的商业法案的法规”(以下简称“措施”)。来自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和保险监管委员会的相关官员回答了记者对此的问题。

1。发行措施的背景是什么?

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管理商业交易法案接受,折现和重新估算的临时措施”(以下是“临时措施”)。自从实施临时措施以来,它在商业交换业务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支持公司资本流动和优化信用结构中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和财务状况的变化和账单市场环境的变化,临时措施中的某些规定不再适用,需要修改和调整以促进市场规范。为了更好地保护中小型企业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并结合了账单市场发展和预防风险的实践,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银行和保险监管委员会共同修订了临时措施并形成了“措施”。这些措施遵循市场化和法治的原则,努力改善账单市场的信用管理框架和面向市场的约束机制,增强参与实体的行为规范,澄清监督和管理和法律责任,并进一步促进账单市场的标准化和健康的发展。

2。措施的主要修订是什么?

这些措施共有8章和42篇文章,包括一般规定,验收,折现和重新估计,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监督和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录。主要修订反映在以下方面:

首先,阐明相关法案的性质和分类。商业账单包括银行接受账单的纸张或电子形式,金融公司接受账单,商业接受账单等。很明显,供应链账单是电子商业账单。

第二个是强调真实的交易关系。当银行,农村信贷合作社和金融公司的受体从事接受业务时,他们应严格审查抽屉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人关系。当持有人申请折扣时,他或她将与发行人或正手有债权人关系和债权人的关系。

第三是加强信息披露和信用约束机制。基于有关在早期披露商业接受账单的信息披露的相关公告,信息披露的范围将扩展到银行接受账单。接受持有人必须根据法规披露相关信息,并加强了接受持有人的信用约束机制。

第四,加强风险控制。金融机构应具有合理的账单业务管理系统和内部控制系统,并谨慎地进行商业账单接受和折扣业务。接受持有人应具有良好的运营和财务状况,并具有应付付款的能力。设定了比例限制,以最大程度地接受余额和银行接受账单和金融公司接受账单的保证金余额。为了实施国务院执行会议的要求,商业法案的最长期限将从1年到6个月进行调整。

3.这些措施在促进账单市场的高质量发展中有什么积极作用?

这些措施遵守了面向问题的方法,并针对近年来对帐单市场中现有的主要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管理要求,并将市场实体促进了业务发展的务实和合理。账单市场在账单市场中的积极作用主要反映在以下方面:首先,促进商业法案以更好地服务于实际经济的商业贸易,并防止与实际交易背景分开的虚假发行。其次,为进一步发展供应链账单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并促进了工业链和供应链的弹性的提高。第三,在帐户期间不合理地延长的一些商业账单将从市场中撤回,这将有助于减轻对中小型企业占用资金,维持公平交易关系并优化业务环境的中小型企业的压力。第四,敦促银行,金融公司和其他受体来控制合理水平的法案的规模,并提高其流动性管理和资产责任管理能力。第五,进一步提高了市场透明度,改善了面向市场的约束机制,并改善了账单市场的信用管理框架。

为了维持市场的平稳运营,该措施将于2023年1月1日生效,并为银行接受账单和金融公司接受账单的比例限制要求设定了为期一年的过渡期。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银行和保险监管委员会命令[2022]第4号

“关于商业汇票接受,折现和重新订票的管理法规”已于2022年8月24日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第7届实施会议上审查和批准,并获得了中国银行和保险监管委员会的批准。它现在发布,将于2023年1月1日生效。

中国人民银行州长Yi帮派

中国银行和保险监管委员会主席Guo

202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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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账单的接受,折扣和重新估价的管理措施

第1章一般规定

第1条为了标准化商业法案的接受,折现和重新订阅业务,这些措施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案,中国人民共和国人民法,中国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的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和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和其他相关法律和其他相关法律和其他相关法律和其他相关法律和其他相关法律和其他相关法规制定的。

第2条这些措施中提到的商业账单是发行人发行的账单,并委托给付款人,在查看账单或指定日期(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或电子银行接受账单,金融公司接受账单,商业接受账单,商业接受账单等)时,无条件地向收款人或持有人支付已确定的金额。

第3条: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账单市场基础设施来处理电子商业账单的发行,接受,折扣,认可,担保,及时的付款和追索权。供应链账单是电子商业账单。

第4条这些措施中提到的认可是指付款人承诺在商业汇票截止日期内无条件支付汇票的收入账单。

这些措施中提到的第5条折扣是指持有人的行为,在该法案中,该法案将账单转移给了商业账单到期日期之前的贷款业务资格的机构。持有人持有的票据应根据法律获得实际交易关系和债权人关系,除非由于税收,遗产或礼物而免费获得的票据。

这些措施中提到的第6条重新订阅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持有的折扣商业账单的折扣,并且是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

第7条:商业账单的接受,折现和重新估计应遵守遵守法律,公平和自愿性,正直和自律的原则,以及风险的自我承受。

第2章接受

第8条银行接受法案是指银行和农村信贷合作社接受的商业法案。银行主要包括政策发展银行,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银行接受法案的接受持有人应根据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建立,拥有中国银行银行和保险监管委员会或其派遣机构签发的财务执照,该业务范围包括接受账单接受。

第9条金融公司接受法案是指公司集团金融公司接受的商业法案。金融公司接受法案的接受者应根据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建立,拥有中国银行银行和保险监管委员会或其派遣机构签发的财务许可,其业务范围包括接受账单。

第10条商业接受法案是法人或非法律人士组织接受的商业法案,而不是银行,农村信贷合作社或金融公司。商业接受法案的接受党应是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领土内的法律建立的合法人,其分支机构和非法律人士组织。

第11条当银行,农村信贷合作社和金融公司的受体从事接受业务时,他们应严格审查真正的交易关系,债权人 - 债权人的关系和抽屉的验收风险,以及抽屉的信用良好。接受量应与真实的交易关系,债权人关系关系和申请人的偿付能力匹配。

第12条应严格管理银行,农村信贷合作社和金融公司接受的抵押品。如果抵押品是边缘的,则应独立设置保证金帐户,并且保证金不得随意挪用或提前撤销。

第13条:银行,农村信贷合作社和金融公司的验收业务应包括在与存款相关的金融机构的统一信贷管理和风险管理框架中。

第3章折扣和重新估计

第14条商业汇票的拒绝应是根据法律建立并拥有贷款业务资格的合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申请折扣的商业兑换法案的持有人应是自然人,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其分支机构和非法律人物组织内的法律建立的合法人。

第15条:申请折扣的持有人应根据法律获得折扣票据,并应与发行人或正手之间的债权人关系和债权人关系,除非由于税收,遗产或礼物而免费获得票据。

第16条当持有人申请折扣时,他必须提交折扣申请,持有人认可的未付出的商业法案以及可以反映实际交易关系和债权人债务关系的材料。

第17条,持有人可以通过法案经纪公司进行折扣调查和交易,折扣匹配交易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账单市场基础设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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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条法案经纪机构应是具有良好市场声誉和积极账单业务的金融机构。法案经纪机构应拥有独立的法案经纪部门,并具有完整的内部控制管理机制,具有特殊的经纪渠道,并严格孤立的法案经纪业务与专有业务。法案经纪机构应该有专业从业人员。

第19条重新订票业务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和保险监管委员会的相关法规进行。

第20条处理商业汇票折现业务的金融机构可能适用于重新交易业务。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法规实施处理重新估计业务的条件,利率,期限和方法。

第4章风险控制

第21条金融机构应具有合理的账单业务管理系统和内部控制系统,谨慎地进行商业账单接受和折扣业务,并采取有效的措施来防止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运营风险。

第22条,商业交易法案的受体和拒绝应具有良好的运营和财务状况,并且不得有任何持续的逾期账单或未能根据过去两年的法规披露信息。商业交易法案接受者应有能力在到期后支付被公认的账单。

第23条金融公司接受的集团的合法人应具有良好的运营和财务状况。在过去的两年中,账单不应持续过期或未根据要求披露信息,并且在过去的两年中,市场实体或社会的公共利益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不得受到重大侵犯。

第24条银行接受账单和金融公司接受账单的最大接受余额不得超过受体总资产的15%。银行接受法案和金融公司接受法案的余额不得超过受体存款规模的10%。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和保险监管委员会可能会设置其他监管指标,例如基于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接收余额与贷款余额的比率上限。

第25条商业交易单的付款期应与实际交易的绩效期匹配,并且自发行之日起最高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5章信息披露

第26条: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法规披露商业交流法案,并遵循及时,真理,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原则。

第27条汇票接受法案和金融公司的汇票接受法案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披露该法案的主要要素和信用信息。银行接受法案的受体应披露受体的信用信息。

第28条如果盘约处理商业账单的折扣,他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核实该法案的披露信息。如果信息不存在或记录的事项与所披露的信息不一致,则他不得申请持有人的折扣。

第29条认可和转让商业法案时,认可的人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检查账单信息。如果信息不存在或记录的事项与所披露的信息不一致,则他们可能会采取有效的措施来确定账单信息和信贷风险的真实性并加强预防风险。

第30条如果商业汇票接受者是一家未上市的公司,并且在债券市场中没有信用评级,则鼓励信用评级机构将在商业兑换法案是流通和披露相关信息之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法规进行相关信息。

第31条,法案市场基础设施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要求监视接受方的信息披露。如果接受方有持续的逾期法案或信息披露是虚假的,遗漏或延迟的,则法案市场基础设施应按照业务规则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6章监督和管理

第32条中国人民银行应根据法律监视商业法案接受和折现的运作,并根据法律管理账单市场。

第33条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和保险监管委员会应根据其法定职责监督和管理商业账单的认可,折现,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中国人民银行监督和管理重新估值。

第34条账单市场基础设施以及处理商业账单接受,折现和重新交易业务的实体应根据法规和监管需求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和保险监管委员会提交相关业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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