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旅行社在组织团队旅游时所提及的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旅游意外保险,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旅游者的利益。旅行社会代旅游者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倘若旅游者在旅游期间遭遇意外事故,那么按照合同的约定,承保的保险公司将会向旅游者支付保险金,这就是一种保险行为。
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要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旅游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
第四条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必须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 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因意外事故而引起的赔偿。
(一)人身伤亡、急性病死亡引起的赔偿;
(二)受伤和急性病治疗支出的医药费;
(三)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所需的费用;
(四)旅游者所携带的行李物品丢失、损坏或被盗所需的赔偿;
(五)第三责任引起的赔偿。
处境旅游的旅游意外保险中上述各项赔偿的比例,由旅行社与承保保险公司商定。
第三章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
旅行社组织的入境旅游,其旅游意外保险期限是这样的:从旅游者入境之后开始,并且是在参加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之时开始,一直持续到该旅游行程结束的时候为止。
旅游意外保险期限直至该次旅行结束,旅游者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为止。
其保险期限到其终止旅游行程的那个时间就截止了。
这种自行旅行的情况不在旅游意外保险的范围之内。
4. 一日游(含入境旅游、出境旅游):每位旅游者 3 万元人民币。
(一)入境旅游:每位旅游者30万元人民币;
(二)出境旅游:每位旅游者30万元人民币;
(三)国内旅游:每位旅游者10万元人民币;
一日游包含入境旅游、出境旅游和国内旅游。每位旅游者需要 3 万元人民币。
旅行社开展汽车及摩托车拉力赛这一特种旅游项目时,可在第六条规定的旅游意外保险金额基本标准之上,依据汽车及摩托车拉力赛项目的风险程度,与保险公司商定保险金额。
第四章保险手续
第九条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必须在境内保险公司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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