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项目管理工作,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勤政廉政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农业部、财政部、省财政厅的规定,结合广东省农业厅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此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内容。本办法所指的项目包含国家级项目和省级项目,这是第一章总则第二条的内容 。国家级项目是指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等相关单位安排的项目,包括农业基本建设方面的基建拨款项目,中央财政专项事业费项目,以及国家政策性银行开发性贷款项目。省级项目主要是指由省有关单位安排的项目,涵盖省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和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第三条,广东省农业厅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遵循统一调控、专款专用、权责分明和程序规范的原则。第四条 广东省农业厅发展计划处是厅专项资金与项目计划归口管理部门,它负责统一平衡,负责编制农业厅项目投资计划。第五条 广东省农业厅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各专项资金与农业基建项目,由各分管业务的厅领导负责。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承担财政性专项项目的企事业单位法人是项目法人,承担农业基建项目的企事业单位法人也是项目法人,项目法人要对项目申报负责,要对建设实施负责,要对资金管理负责,还要对建成后的运行管理负责 。第二章项目的申报与审批,第七条项目申报的内容和要求如下:其一,需按各专项资金性质分别进行申报;其二,要有请示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三,所在县、市的农业和财政部门要联合起来逐级申报;其四,项目可行性报告要写明项目背景、目标任务、实施计划、完成时间、投资规模、经济和社会效益、财务分析以及资金来源。
要求上报给农业部的项目,必须单独撰写文件,要是需要配套资金,就要附上配套资金的证明。第八条 项目申报时间要求:县、市申报下一年度项目的时间是10月,业务处室提出具体项目方案的时间是11月,发展计划处综合平衡后提出项目方案的时间是12月,厅党组或厅长办公会议在次年一月审定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并将其送省财政厅 。第九条 国家级项目计划由发展计划处负责,省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计划也由发展计划处负责,发展计划处要会同有关业务处(室、所、站)共同编制,编制出项目计划后,报分管该业务处(室、所、站)的厅领导核准,核准后再报厅长审定。编制申报省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计划,各市农业局要根据当年各项资金性质编制项目计划,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一式三份上报,其中2份报省厅发展计划处,1份报有关业务处室。业务处室会对申报的有关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初审,经过处室集体研究,提出项目安排初步方案,还要附上安排的原则和说明。重大项目必须请专家组评审。发展计划处会对业务处提出的初步方案做综合平衡,若有需要作出更改的情况,会交由业务处调整,之后由发展计划处汇总编制出各专项资金项目的初步计划,最后报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国家级项目投资计划,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由厅发展计划处拟文,会有关业务处(室、所、站),报厅领导核准签发,以厅名义下达给有关建设单位。省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经省有关部门批准后,由厅发展计划处拟文,会有关业务处(室、所、站),报厅领导核准签发,以厅名义转发给有关建设单位。
省级财政性农业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计划下达时,业务处(室、所、站)需提出用款计划方案,之后发展计划处拟文报分管的厅领导,由分管厅领导签发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给有关项目单位。发展计划处负责跟踪落实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到位情况。国家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由厅财务处会同发展计划处后办理拨付,拨付文件抄送有关处室。厅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文件,必须抄送给监察室(审计室)进行备案。第三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二条提到,要建立健全项目监管责任人制度,以此对建设项目实施经常性监督管理。业务处(室、所、站)针对每个建设项目,都要明确一位处级领导作为该项目的监管责任人,这位监管责任人负责对该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三条,专项资金与基建项目一旦下达,就必须在政务公开相关窗口上网公布,以此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四条,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由有关的业务处(室、所、站)负责。业务处(室、所、站)要强化项目的管理,做好有关技术指标和效益指标的制订工作,开展技术指导工作以及进行项目总结等工作。厅发展计划处必须对基本建设资金实施全面预算管理,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进度审核拨付资金,加强基建财务检查和监督工作,确保配套资金落实和资金专款专用。财务处必须对基本建设资金实施全面预算管理,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进度审核拨付资金,加强基建财务检查和监督工作,确保配套资金落实和资金专款专用。发展计划处应按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要求,组织对项目资金、财务等进行检查。
国家级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要按项目管理要求先进行自检自验。省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要按项目管理要求先进行自检自验。同时,建设单位要向厅发展计划处提出验收申请。由发展计划处牵头组织有关业务处(室、所、站)进行验收(农业部另有文件规定除外)。验收结果要报国家、省有关部门。如国家、省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抽查,建设单位应密切配合。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由业务处(室、所、站)牵头,会同计划处、财务处、监察室、审计室等部门,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或者进行监督检查,重大项目还要进行跟踪评价,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项目资金的审批安排与使用的廉政监督和审计监督。第四章 奖励与惩戒,第十七条,对于市、县而言,如果其项目资金使用恰当,并且如期完成了项目建设计划,同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那么在以后年度安排项目资金时,会给予优先考虑。如果项目实施单位没有特殊原因,却未能如期完成项目建设计划,而且效益较差,那么在以后年度会减少或不安排项目资金。对严重违反项目资金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对挪用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对挤占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对截留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对私分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追回违规资金,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本厅以前发布的有关农业项目投资管理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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