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起金额非常大的骗贷大案,它把河北晋州这个县级市带进了公众的视野之中。
2019 年就有媒体进行了报道,河北有一家名为晋州恒升村镇银行的小型银行,该银行被股东等多人组成的内外团伙勾结,骗取了超过 26 亿元的贷款,并且有的村民在去世后依然“被贷款”。
2012 年 12 月 10 日,河北省晋州市的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份刑事判决书。这份判决书显示,靳某波等 14 人犯了骗取贷款罪,周某松等 16 人犯了违法发放贷款罪,他们都被判处了刑罚。到这时,本起骗贷大案的许多细节已经被公开了。
持股60%的影子股东
启信宝数据表明,晋州恒升村镇银行的主发起行是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合作银行,且该银行的持股比例为 40%。此外,还有三家企业,分别是晋州市鑫荣汽车材料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鑫华纤维素以及科迪电缆,它们各自持股 10%。同时,赵强等 6 名自然人股东也分别持股 5%。
这一骗贷案也和股东赵强有莫大的关系。
经济观察报此前有报道,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赵强的一审刑事判决书中,赵强承认,从表面看他仅持有晋州恒升村镇银行 5%的股份。然而,除去浙江温州瓯海农商行持有的 40%股份后,其他三家企业以及 5 位自然人股东都是替他持股的。
按照赵强的说法,晋州恒升村镇银行有 60%的股份属于他,他是这家银行的实际控制人。
本案刑事判决书中,公安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包含以下内容:冻结了晋州市鑫荣汽车材料有限公司的 10%股权;冻结了石家庄市鑫华纤维素的 10%股权;冻结了科迪电缆的 10%股权;冻结了赵强等 6 人持有的晋州恒升村镇银行股权。
这些企业的负责人以及晋州恒升村镇银行的其他自然人股东都予以证实,他们是代赵强持有相关银行的股份。例如,证人马某的证言表明:在大约 2013 年或者 2014 年的时候,有一个叫彭某的人找到他们公司的一个财务人员,要求使用他们公司的账号,他就同意了。并且一直到现在,都没有人向他提及他们公司在晋州银行持有股份这一情况。
晋州恒升村镇银行的董事长作为证人称,2014 年他们行开始有联保贷款。截止到 2018 年 7 月底,目前共有 6330 户。贷款金额合计 12 多亿元。可能存在内外勾结情况,具体是谁在操纵他并不清楚。
晋州恒升村镇银行财务部总经理李某称,“赵强是银行的股东且为董事。赵强曾给我们召开过会议……会议主要是对银行的业务经营情况进行汇报。由于股东赵强不能参与实际经营,却在参与银行经营,所以开会地点选在了银行外面。”
晋州恒升村镇银行槐树支行行长助理张某陈述:我不愿从事这种不合规的贷款业务,于是对赵强讲:“我们槐树支行不想开启贷款业务。”赵强对张某说:“上级怎样安排你就按其去做就行啦,要分清上下级的关系!让你干你就去干,干了就好好干,要是干不了就回家!”张某称,赵强始终掌控着银行的各类事务,涵盖人事任免以及各项业务。每次开会时,赵强会向我们贯彻各项业务的发展方向及实施情况。并且,几乎每次开会他都会提及让我们对联保贷款的事放心,还说要是出了事他来承担。
仍有11亿元未归还
2015 年 9 月至 2018 年 8 月这段时间内,晋州恒升村镇银行的赵强(另案处理)让银行内部人员以及银行外部人员参与。他们以多户联保的这种形式,假冒他人的名义去签订贷款合同,从而从晋州银行骗取贷款。
银行外部由靳某波全面负责。彭某与杨某军等 11 人一同行动,他们制作并整理了虚假的贷款资料。这些虚假资料被携带至晋州恒升村镇银行的小樵支行、周头支行、总十庄支行、马于支行、槐树支行、元头支行,用于贷款审批。同时,他们还办理了贷款支取、偿还等相关业务。
银行内部由晋州恒升村镇银行副行长于英军(在逃)来进行安排与协调各支行违规违法审批发放联保贷款的工作。各支行的工作人员,如周某松等 17 人,是在赵强的指使和胁迫之下,不对上述银行外部人员提供的贷款资料进行审查,也不入户进行调查,而是编造贷款调查报告等内容,制作联保贷款审批手续并进行审批发放贷款。
经审计发现,赵强等人以及靳某波一起共骗取了晋州银行的联保贷款。其中,骗取的贷款笔数有若干;贷款本金总计达到了一定的金额。已经偿还的贷款笔数为一些,偿还的贷款本金也有相应的数额。而未偿还的贷款笔数为 6212 笔,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则是另一个金额。
这一骗贷大案之所以事发,是因为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进行了合规检查。
证人凌某证实,在 2018 年 6 月 20 日到 2018 年 8 月 1 日这段时间内。晋州恒升村镇银行的主发起行是浙江温州瓯海农商行。该农商行派出了检查组。对晋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合规检查。并且发现存在涉嫌晋州行有关人员与外部人员内外勾结违法发放巨额贷款的情况。
凌某称,公司数据分析显示,在同一支行、同一窗口、同一柜员处有大量连续贷款客户还利息的数据存在。通过监控录像发现,同一个人携带大量现金在为不同贷款户还利息,最多时连续为 329 个贷款户还利息。公司认为此情况不正常。瓯海农商行的检查组在一人为大批量借款人还息的客户中随机抽取了 51 户联保贷款客户,经调阅信贷相关档案资料及实地调查走访借款人,确认这些为冒名贷款。调阅了 51 户联保贷款档案,在这些档案中,借款借据、借款合同以及担保合同等信贷资料上的签名都是借款人本人的姓名。然而,借款人的笔迹却基本相似,这显示出存在较为明显的伪造借款人笔迹的嫌疑。
PS做的贷款资料
赵强供述,从 2015 年年初至 2018 年 8 月,骗取了晋州恒升银行约 12 亿元贷款。起初,他让绿钻担保公司及其他几个小贷款公司,通过晋州恒升村镇银行联保贷款的方式找到贷款人,将钱贷出交给他。之后,由于所需资金增多,他让靳某波负责找贷款人到晋州恒升村镇银行贷款。
赵强称,从 2015 年开始,他安排靳某波、杨某军等人前往晋州找贷款户或晋州籍的身份证。他提前告知这些人要用他们的名义贷款,每户会支付 500 - 600 元的报酬。贷款下来后由赵强使用,并且由他在到期时负责偿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后来逐渐变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或者借用真实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来进行四户联保贷款。
被告人彭某称:赵强讲晋州市银行需要提升业绩,得找人从银行贷出款。具体做法是让各自的亲朋好友在晋州市银行办理四户联保的贷款。并且每找到一个农村户口的人,就会给 500 元的好处费。
彭某称,在办理虚假的四户联保贷款资料时,其中包含身份证复印件、征信报告、银行流水、居委会证明、户口本复印件等信息。这些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的来源有二:其一,赵强让所有员工从亲戚朋友本人处借了一部分;其二,利用彭某原先在乡里上班时留存的一部分。三是赵强让靳某考购买了一部分。四是赵强让彭某在网上搜寻了一批晋州人的身份证号,接着把这些身份证号交给了靳某波,由靳某波安排银行员工通过银行身份证联查系统查出相关人员的姓名、住址、照片等详细信息,然后用手机拍照并提供给“赵静”,“赵静”等人利用 PS 软件对这些信息进行了修改,通常是修改住址和背面身份证的有效期。
赵某的证言表明,大概在 2017 年 10 月份到 2018 年 5 月份期间,他本人在晋州市的居民楼里上班。在这个工作地点,主要通过电脑使用 PS 软件来制作身份证、户口本、征信报告、结婚证、行车本等的复印件。
张某的证言表明,PS 主要是将不清晰的身份证复印件调亮并调清楚后进行打印。在电脑上,利用原本录好的模板输入姓名、出生日期、地址、身份证号等信息。背面的身份证有效期是随意编造的,然后再打印出来。另外,对于户口本复印件,按照她提供给我的身份证照片,将信息录入到对应的户口本相应位置,户口本户号也是随意编造的。
30人获刑三年以内
经济观察报之前有过报道,在骗取的 26 亿余元贷款里,赵强把 15.6 亿余元用于还本付息,把 2.4 亿余元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像投资旧城改造项目以及购买房地产公司股权等,其余 8 亿余元被他占为己有,其中包括购买 1.6 亿余元的房产,还有车辆、证券等。
法院审理后认定,赵强骗取银行的贷款总计达到 18 亿余元,其中贷款诈骗的金额为 8 亿余元。从一审判决书可以看出,赵强由于犯有骗取贷款罪以及贷款诈骗罪等多项罪行,被依法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目前,赵强的案件尚未有最新的判决书对外公布。
靳某波等人的判决书表明,被告人靳某波是在赵强的指使下行动的。他伙同彭某、杨某军等 12 人一起制作了虚假的贷款资料,以此来骗取银行贷款。被告人张某辉督促各支行尽快发放虚假联保贷款,这种行为给银行造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失。他们的行为都已经构成了骗取贷款罪。
被告人周某松等 16 人是银行工作人员。他们明知是虚假的贷款资料。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仍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发放的贷款数额特别巨大。他们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法院认为,在违法发放贷款这一行为中,上述被告人都受到了赵强的胁迫以及指使。他们属于胁从犯,在庭审过程中都自愿认罪认罚。并且晋州恒升村镇银行出具了情况报告,建议对他们从轻处理。基于此,法院依法对他们减轻了处罚。
周某松等 16 人犯了违法发放贷款罪。他们分别被判处二年至二年零五个月不等的刑期,同时要缴纳 2 万元至 10 万元不等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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