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金冈代表、刘洁代表、刘国兴代表、李豪代表、林显春代表、羿克代表、雷西萍代表和王洪代表。
你们好!我们收到了《关于出台律师从事公益法律服务无票抵扣经营成本实施细则的提案》(第 392 号)。首先,我们要衷心感谢你们一直以来对我们税务工作的支持与关心。该提案针对律师行业公益法律服务的热点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这些意见和建议很切合实际,也符合律师行业的需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我局经过了认真的研究。依据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还有相关的政策规定。同时结合了外省税务部门的工作实践。现在作出如下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任何机关都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等决定;任何单位也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停征等决定;任何个人同样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 号)的要求,各个地区、各个部门在今后制定并出台新的优惠政策时,除了法律、行政法规中已经有规定的事项之外,凡是涉及到税收或者是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都应该上报国务院批准之后再执行。在现行的法律规章当中,涉及到律师行业和律师事务所,并且与提案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和规定主要有以下这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 号)规定,律师作为律师事务所的雇员,会与律师事务所按照规定的比例对收入进行分成。并且,律师事务所不承担律师办理案件所支出的费用,这些费用包括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以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在按照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之后,其余额会与律师事务所发给律师的工资合并在一起,然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这一应税项目来计征个人所得税。律师从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有相应标准。这个标准由各省级税务局来确定。确定的依据是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以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并且是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 30%比例内进行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53 号)规定,第四条内容为律师个人所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是可以据实进行扣除的。第五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及其列支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 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律师个人发生的其他费用及其列支标准,也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执行。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其文号为国税发[1997]43 号,该通知已被废止。相关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此办法的文号为国家税务总局令 2014 年第 35 号等文件的规定来执行。
3. 但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支出指的是,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且合理的支出,这些支出不属于成本、费用、税金、损失。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25 号)作出规定,法律援助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获取的法律援助补贴,可免征增值税以及个人所得税。
依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142 号公布),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律师事务所需要按照规定来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同时要建立和实行合理的分配制度以及激励机制。
今后,我局会主动与有关部门一同,更加认真地落实和细化律师行业现行的各项涉税政策措施,持续加大对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力度,提升纳税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从而确保国家政策红利能够切实落地并见到成效。
首先,感谢你们一直以来对税收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其次,希望你们能继续关注和支持陕西税收工作的发展。最后,如果今后还有对税收工作的意见建议,希望你们能及时与我们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4年9月6日
答复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第 1071 号建议
尊敬的任**代表:
收到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律师行业税收政策和会计处理规定配套完善的建议》。经过认真研究,现在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任何机关都不可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任何单位也不可以这样做,任何个人同样不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 号)的规定,在今后的工作中,各地区、各部门若要制定并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了法律、行政法规中已经有规定的事项之外,但凡涉及到税收或者是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情况,都应该先上报国务院,获得批准之后再予以执行。
您在建议中所提律师行业相关税收政策和规定如下:
一、关于合伙人律师可否按30%的分成收入比例扣除税前费用
依据国税发〔2000〕149 号通知第五条规定,能按 30%的分成收入比例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情形,是针对律师事务所的雇员律师的,不包含合伙人律师。
依据 2012 年第 53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第三条规定,对于合伙人律师的办案费用扣除方面,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之时,应当凭借合法且有效的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规定来扣除费用。
因此,合伙人律师不能按30%的分成收入比例扣除税前费用。
二、关于律师事务所可否选择缴纳所得税税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企业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这些组织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它们需要依照本法的规定来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 号)的规定,从 2000 年 1 月 1 日起,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年度经营所得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相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这一应税项目来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规定表明,律师事务所缴纳的税种取决于其采用的组织形式。律师事务所在成立之初可以自行选择组织形式,然后适用相应的税种。一旦确定了企业的组织形式,也就确定了需要缴纳的税种种类。
三、关于律师事务所可否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一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二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却未设置账簿;三是擅自将账簿销毁或者坚决不提供纳税资料;四是虽然设置了账簿,然而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致使难以进行查账;五是已经发生纳税义务,却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后,超过期限仍不进行申报;六是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并且没有正当理由。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 号)表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形有: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应当设置账簿但却没有设置的;即便设置了账簿,然而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导致难以进行查账的;纳税人已经发生了纳税义务,却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去办理纳税申报,在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后,仍然不进行申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律师事务所需要建立一系列制度,包括执业管理制度、利益冲突审查制度、收费与财务管理制度、投诉查处制度、年度考核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并且,要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以及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142 号公布)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律师事务所需要按照要求建立并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同时要建立以及实行合理的分配制度与激励机制。
2010 年 5 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 号)做出了明确规定。规定指出:税务师这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会计师这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律师这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资产评估这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房地产估计这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2011 年 4 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 号)明确了一件事:对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这类鉴证类中介机构,不能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律师事务所的增值税可否统一执行3%的征收率
增值税税额的计算存在两种方式,一是按税率计算,二是按征收率计算。按税率计算的方式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能够按照规定抵扣进项税额。按征收率计算的情况,包含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发生应税行为且按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按照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时,是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够选择简易计税的行业,这种情况需要财政部以及税务总局通过发文来明确。
目前,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服务有:公共交通服务;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文化体育服务;符合规定的建筑服务;非学历教育和教育辅助服务;不动产老项目租赁服务;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相关服务;非企业性单位中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这些服务已经发文明确。
目前律师开展的咨询服务未被列入可选择简易计税的范围。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律师事务所,不能依据 3%的征收率来计税。
下一步,我局将与有关部门一起落实和细化律师行业现有的各项政策措施。同时,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以提升纳税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并且持续推进办税的便利化进程,确保国家的政策红利能够切实落地并取得成效。
衷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1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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