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被跨市的异地公司所兼并,之后会注销法人地位。注销之后,在组织形式上不会成立分公司,而只是变为异地公司的分部。不会采用独立核算的方式,然而实质上依然是原来的生产企业,销售和采购等方面都不会发生变化。那么,怎样才能保证税源不流失呢?发票开具又该如何进行管理呢?
【解答】
需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登记,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了。这类纳税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 30 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会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若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同时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那么应当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会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不在生产地进行核算。然而,企业属于属地税务管理的对象,所以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企业应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来处理增值税的缴纳问题。其中明确指出,固定业户需要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关于增值税的缴纳问题,需要向生产经营地的税务机关进行申报以及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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