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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规范基层党组织选举

Time:2025年04月24日 Read:3 评论:0 作者:haiwenboyue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此条例简称《条例》。同时,中共中央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务必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强调,《条例》对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有重要意义。

通知提出要求,各级党委需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同时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问责,以此来确保《条例》能够切实落到实处。并且要认真做好《条例》的宣传解读以及学习培训工作,让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能够深入地领会《条例》的精神,全面地掌握《条例》的内容,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思想自觉以及行动自觉。各地区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党中央。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党中央。各地区在执行《条例》中的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条例》全文如下。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2020 年 6 月 29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进行了审议并批准。2020 年 7 月 13 日中共中央发布了相关内容。

第一章 总则

本条例适用于以下各类基层单位设立的相关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企业设立的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含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农村设立的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含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机关设立的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含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学校设立的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含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科研院所设立的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含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街道社区设立的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含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社会组织设立的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含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其他基层单位设立的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含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以及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到了的时候,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换届选举。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任期届满后,应当按时进行换届选举。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在任期结束时,应当按期开展换届选举工作。

如果需要延期进行换届选举,应当上报上级党组织并获得批准;如果需要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同样应当上报上级党组织并获得批准。延长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1 年,提前的期限一般也不超过 1 年。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通常是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如果党员人数超过 500 名,或者所辖党组织的驻地较为分散,那么在经过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就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来进行选举。

正式党员拥有表决权、选举权以及被选举权。在留党察看期间,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不具备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也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当党员被依法留置或者逮捕时,党组织应当依据管理权限,暂停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选举要充分地发扬民主,要尊重并且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以任何方式去强迫选举人进行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 代表的产生

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需要自觉提升“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切实做到“两个维护”。他们要遵守党章党规党纪以及法律法规,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能够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同时代表党员的意志。

代表的名额通常在 100 名到 200 名之间,最多不会超过 300 名。召集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组织会依据有利于党员了解并直接参与党内事务,以及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来确定具体名额,之后需上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配依据是所辖党组织的数量、党员的人数以及代表需具有广泛性的原则来确定。要对代表结构进行优化,务必保证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所占的比例。

大型国有企业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时,若其二级企业党组织隶属其他地方或者单位党组织,且党员人数较多,可适当分配一定代表名额;高等学校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时,若其直属单位党组织隶属其他地方或者单位党组织,且党员人数较多,也可适当分配一定代表名额。

第九条 代表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

第十条 代表产生的主要程序是:

从党支部开始进行推荐提名。依据多数党组织以及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的推荐人选。

选举单位与上级党组织就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进行沟通,然后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加强审核把关,并且能够在一定范围内对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公示。

选举单位要研究并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然后将其报给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进行审查。

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会依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来确定候选人,接着进行选举。

同时,该小组也负责对代表的资格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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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的产生若不符合规定程序,就应当让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如果不具备资格,就应当让原选举单位撤换。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需要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汇报审查的情况。那些经过审查得以通过的代表,会获得正式的资格。

第三章 委员会的产生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提名,要遵循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同时也要考虑班子结构合理这一因素。

党的基层组织有不同领域、不同类型和不同层级之分。这些党的基层组织的委员候选人条件,依据党中央精神以及上级党组织的要求,能够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加以细化。

第十三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

最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进行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进行酝酿讨论,依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最后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经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副书记产生,同样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党支部书记、副书记若不设委员会,其产生方式为:全体党员充分进行酝酿,提出候选人,将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再进行选举。

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委员会,其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提出方式如下: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 1 至 2 人的差额来提出。提出后需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然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现空缺的情况时,通常应当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来进行补选。

上级党的组织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能够对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进行调动或者指派。

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

进行选举时,如果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那么会议就是有效的。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委员会来主持。而对于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是由上届党支部书记来主持。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的成员是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者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进行提名的,这些提名需要经全体代表进行酝酿讨论,之后再提交给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进行表决通过。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会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以及书记和副书记。如果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那么就由大会主席团指定 1 名新选出的委员来主持;倘若召开党员大会,就由上届委员会推荐 1 名新当选的委员进行主持。

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者大会主席团需以恰当方式,把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以及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进行如实介绍。同时,对于选举人提出的询问,要作出认真负责的答复。倘若选举人有此要求,还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以便候选人回答选举人所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党员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推选,经党员大会表决通过;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代表中推选,经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大会主席团会议选举的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从不是候选人的人员中推选,经大会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是从那些不是书记、副书记以及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委员里进行推选的,并且经过了全体委员的表决从而得以通过。

第二十三条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这种方式。选票上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委员候选人名单以及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是以姓氏笔画作为顺序来进行排列的。而书记、副书记的候选人名单,则是按照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来进行排列的。

选举人若不能填写选票,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依据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者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选举人对于候选人能够投赞成票,也能够投不赞成票,还能够弃权。投不赞成票的人可以另外选择其他人。

签字完成后,向被选举人报告得票数。

选举收回的选票数有三种情况。其一,等于投票人数时,选举有效;其二,少于投票人数时,选举也有效;其三,多于投票人数时,选举无效,应当重新进行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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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票所选人数等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选票所选人数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选票所选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实行差额预选时,如果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那么就可以将其列为正式候选人。

进行正式选举时,若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且有选举权的人数的半数,那么该被选举人便始得当选。

当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按照得票的多少来排序,一直到选够应选名额为止。要是遇到票数相同而无法确定当选人这种情况,就应当对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进行投票,其中得赞成票多的人当选。

被选举人数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半数,但少于应选名额时,会对不足的名额另行进行选举。倘若接近应选名额,在得到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或者大会主席团作出决定的情况下,也能够减少名额,并且不再进行选举。

第三十条规定,被选举人的得票情况包含得赞成票、不赞成票、弃权票以及另选他人等。在预选阶段,由监票人向上届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进行报告;而在正式选举阶段,由监票人向选举人进行报告。

第三十一条 当选人名单由会议主持人向选举人宣布。

党员代表大会当选的代表以及委员会委员,他们的名单是按照姓氏笔画的顺序来进行排列的。

当选的常务委员会委员有相应的名单,书记、副书记也有其名单,这些名单是按照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进行排列的。

第五章 呈报审批

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需要请示,此请示要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上报给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进行审批。如果是召开党员大会,通常要提前 1 个月进行报批;要是召开党员代表大会,一般需提前 4 个月报批。

新一届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一般在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 1 个月前,需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审批;新一届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一般在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 1 个月前,需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审批;新一届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一般在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 1 个月前,需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审批;新一届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一般在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 1 个月前,需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三十四条,所选出的委员,需要报给上级党组织进行备案;常务委员会的委员以及书记、副书记,要报给上级党组织予以批准。

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常务委员会委员以及书记和副书记。这些选出的人员经同级党的委员会予以通过后,再上报给上级党组织进行批准。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领导。要坚持教育在先,把教育放在前面。还要坚持警示在先,提前给予警示。并且坚持预防在先,做好预防工作。要严肃政治纪律,让政治纪律得到严格遵守。要严肃组织纪律,使组织纪律得以执行。也要严肃换届工作纪律要求,确保换届工作纪律得到落实。要强化制度意识,让人们对制度有更深刻的认识。要严格制度执行,使制度能够切实被执行。要维护制度权威,保障制度的权威性。引导党员正确行使民主权利,让党员能够合理运用民主权利。引导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让代表能够恰当使用民主权利。保证选举工作平稳有序,确保选举工作能够平稳进行且有序开展。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禁出现拉帮结派的行为,严禁进行拉票贿选,严禁出现跑风漏气等非组织行为。要严防黑恶势力干扰破坏选举,严防宗族势力干扰破坏选举,严防宗教势力干扰破坏选举。同时要强化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以此来确保选举工作能够风清气正。

上级党的委员会及其组织部门负责对本条例进行监督实施,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也负责对本条例进行监督实施,并且本条例的执行情况会被纳入巡视巡察监督工作的内容之中。

在选举过程中,但凡出现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认真查处。依据问题的性质以及情节的轻重程度,要对相关的党员给予批评教育,甚至要给予纪律处分。同时,对于失职失责的党组织以及党的领导干部,要进行问责。

第七章 附则

选举单位需依据本条例拟定选举办法,该选举办法需经党员大会进行讨论,并且需经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之后方可予以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作出规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也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精神作出规定。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本条例从发布之日开始施行。1990 年 6 月 27 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在此时被废止。

来源 |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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