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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鲁法案例【2022】255
菏泽中院:租客租赁到期竟然连“地砖”、“大理石”都带走了…
李某某身为出租方(甲方),与某公司(乙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乙方租赁案涉房产,租赁物用于写字楼使用。租赁日期从 2020 年 11 月 8 日开始,至 2021 年 5 月 7 日结束。租金半年为 14 万元。合同第四条约定了租赁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一,乙方在承租期间,对租赁房屋的装修以及添附的空调等设施,在租赁期限届满后,乙方可自行拆除;其二,不能拆除的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从租赁费用中折抵,也不得另行作价给乙方。
2021 年 5 月 7 日,租赁合同期满。某公司搬离了租赁场所,同时对地面、大理石窗台等装修项目以及添附的空调等设施进行了毁损和拆除行为。李某某针对此情况申请了评估,评估得出的结论是损坏物品的价格为¥.00 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乙方(某公司)对租赁房屋的装修及添附的空调等设施,在租赁期限届满后,乙方可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归甲方所有。通常来讲,某公司在租赁期限届满后,能够将空调、非固定办公家具等可以拆除且不会明显损害价值的物品自行拆除。
某公司拆除大地砖、大理石窗台、乳胶漆等会明显损害房屋基本价值的物品,这些物品不应在拆除之列,按照合同约定应归李某某所有。如今某公司在搬离时将部分物品予以毁损,这明显不符合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所以应赔偿李某某的损失,因此酌情判决某公司支付李某某财产经济损失和租金损失共计 38 万余元。一审判决之后,某装修公司提出了上诉。随后,双方在菏泽中院达成了一项调解意见,该调解意见的金额为 22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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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院刑一庭荣获全国青少年普法教育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近日,中国关工委、中央政法委、司法部、共青团中央、中国法学会共同授予山东高院刑一庭“全国青少年普法教育先进集体”这一荣誉称号。同时,授予青岛市市南区法院的张玉、泰安中院的范红艳、临沂市兰山区少年法庭的苏雅楠、泰安市岱岳区法院徂徕法庭的钱继红以及德州市德城区法院的崔金福等 5 名同志“全国青少年普法教育先进工作者”的荣誉称号。在全国法院范围内,山东法院获得该项荣誉的人数处于首位。
近年来,山东法院将“少年审判专业化”作为总目标。他们把以制度来确定身份当作一项重要举措,把以品牌带动队伍作为重点工作,把以学习树立理念作为基础要求,把以氛围促进热情作为推动力量,把以创新构建联动作为关键环节。通过这些努力,扎实地推进了少年审判团队的专门化、案件审判的专业化以及特色审判的社会化,并且积极参与到少年司法社会化支持体系的建设中。通过定期开展法治教育宣讲以及举办青少年空中课堂等形式,积极对未成年人权益保障体系进行创新和完善。一直坚持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活动的开展。与此同时,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向社会发布那些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以及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威海高区法院:高效调解画好企业解纷“同心圆”
2019 年,某制衣公司与某合作公司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由制衣公司利用合作公司提供的原材料来加工一批成衣,之后要向第三方客户进行交付。在进行包装交货的过程中,客户告知制衣公司,产品的颜色与之前所描述的不符。经过核实,发现是合作公司提供的纱线原料颜色存在色差。制衣公司最终向客户成功交货。
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然而到了索要货款的时刻,合作公司却凭借各种理由对付款进行拖延。基于此,制衣公司将其告到了威海高区法院。在庭审过程中,法官非常耐心且细致地与两家公司展开沟通和协商。最终,双方成功达成了和解协议,合作公司当场支付了 11 万元,制衣公司也申请撤诉,双方实现了握手言和。
日照市岚山区法院:雷霆出击 执行“亮剑” 再掀夏季执行风暴
6 月 28 日,岚山区法院将涉民生案件作为重点。集中开展了“夏日风暴”集中执行行动。此次执行行动拘传了 9 人。结案 9 件。其中有 6 件达成了执行和解。3 件执结。执行标的额为 40 余万元。
惠民法院:当场就交钱了,然后疯狂地逃窜,还破口大骂……快来看看现场直播抓捕“老赖”的情况吧!
6 月 25 日清晨,惠民法院与山东省电视台闪电新闻直播团队共同策划并发起了集中执法的“抓老赖”行动。此次行动派出了 40 名干警以及 8 辆警车。行动重点清理了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等小标的涉民生案件。该行动覆盖了辖区的 8 个镇街,涉及 14 起案件,同时还有一件商河县的异地执行案件。
本次涉民生集中执行行动拘传到庭的有 9 人;有 2 件案件履行完毕;达成执行和解的案件有 6 件;执行到位的金额为 11.8 万元。
案件速递
鲁法案例【2022】256
济宁市高新区法院指出,若幼儿园收取费用后因某些缘故而无法继续履行教育培训合同,那么家长具备有权解除该合同,并且可以要求幼儿园退还所缴纳的学费。
2021 年 8 月,张某到了上幼儿园的年龄。其父母在居住小区附近为张某挑选了一所幼儿园。接着,他们与该幼儿园签订了《教育培训合同》。之后,还缴纳了 2021 年 9 月至 2022 年 9 月的学费。
2021 年 9 月,张某进入幼儿园。2021 年 10 月 19 日,幼儿园因卷入其他经济纠纷,在家长微信群中通知停课。办学人陈某自愿承诺退还相应学费。之后,由于幼儿园与张某父母在退还金额和期限方面未达成一致意见,从而形成了纠纷。
承办法官为依法妥善化解纠纷,多次组织庭前调解,以此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并且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方案。最终,法官多次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其一,被告幼儿园和陈某欠付原告张某教育培训费。其二,需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前偿还 4800 元。其三,要在 2022 年 1 月 15 日前偿还剩余的 7200 元。其四,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不再有其他纠纷。
鲁法案例【2022】257
平原法院表明要为诚信付出代价!原告实施了“偷梁换柱”的行为来制造假证,最终收到了数额为元的真正罚单。
原告曹某某称,在 2011 年 4 月时,他为被告德州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介绍了“某某镇村村通工程”这一项目。随后,双方就该工程以口头形式约定,介绍项目的提成费用为工程款金额的百分之五。然而,被告一直没有履行这一约定。2020 年 6 月,双方就上述口头协议补签了书面协议。在此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了价值元的设备。并且双方约定,要尽快结清剩余款项。然而,协议签订之后,被告一直没有按照约定支付该款项。为了佐证所陈述的事实,原告提交了“协议书”等证据。
诉讼期间,被告提出对原告曹某某所提交的证据“协议书”进行鉴定。接着,经天津市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得出:“那无标称日期的协议书中主文内容是通过在落款处添加并打印而形成的”。在双方针对司法鉴定书进行质证时,原告曹某某方才承认,其所提交的证据“协议书”中的主文内容,是他将盖有章的其他内容撕掉后又重新进行打印的。
平原法院认为,原告曹某某提供了伪造的证据。这种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它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也妨碍了民事诉讼活动。于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平原法院决定对原告曹某某作出处罚,罚款 1 万元。
视频普法
济宁中院: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 谁来赔偿?
青岛市崂山区法院:字号有着它的前世与今生。有两碗热干面,究竟是谁动了谁的“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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