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年,有一家融资租赁公司,其总部位于一线城市,业务范围遍布全国。该公司在山东设立了分公司,并且开展了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当客户有购车需求时,该公司依据客户需求出资购置车辆并将其出租给客户使用。客户以累计 3 年共 36 期的方式向该公司支付分期租金。在租期届满后,客户获得车辆的所有权。而该公司通过收取客户分期支付的租金来实现盈利。随着汽车消费市场的火热,该公司的业绩有了大幅的提升,发展态势良好。
然而,在 2022 年下半年,有一个举报电话引起了该公司负责人的关注。举报人称,其在该公司办理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时遭遇了欺骗。相关经办人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告知他,既能够通过“零首付”的融资租赁方式来购车,又能够获得一笔“好处费”,并且还告知他可以不按照合同偿还购车租金。他不但没有拿到经办人承诺的好处费,而且实际购买的车辆和合同约定的车辆不一样,最后车辆也找不到了。
接到举报后,该公司负责人即刻进行核实。经核实发现,从表面看,举报人反映的这笔业务并无异常,但实际情况是,举报人购买车辆的信息与公司系统中显示的车辆信息不相符,且举报人并未得到自己购买的车辆。更为蹊跷的是,在公司内部调查期间,该笔业务涉及的 10 余万元租金被提前归还,同时涉及的合同也在公司系统中被提前操作结束。该公司负责人意识到,事情肯定不会这么简单。
该公司果然又查出 29 笔业务存在客户逾期不支付租金的状况。经核实发现,这些业务的情况与之前被举报的那笔业务相似。其中涉及的 29 辆汽车全部不见了踪影,而涉及的客户也大多联系不上了。
一家公司运营良好且前景广阔,然而却瞬间陷入了困境。不仅盈利根本无法实现,而且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提前支出的将近 300 万元购车融资款,面临着难以收回的风险。公司负责人随即向淄博市的公安机关进行了报案。
查证“黑户”锁定“灰中介”
2022 年 9 月 9 日,公安机关开始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涉案业务的 30 名客户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的客户是因为要帮朋友或亲属的忙才配合办理相关业务、签订相关合同,其背后的朋友或亲属才是真正办理业务的人,他们对业务涉及的车辆和资金情况一无所知;有的客户虽然记得自己办理过这类业务,但他们并没有买车或租车使用的打算,只是因为经济困难急需借贷资金,才在他人介绍下办理了上述业务,事后只得到少量报酬,购买的车辆也找不到了,之前向涉案公司举报的客户就是这种情况;还有的客户不仅通过办理业务直接获得了资金,还在购买车辆后立刻将车辆倒卖并从中获利。
公安机关发现,客户有本地的,也有外地的。这些客户大多曾因借款严重逾期或长期未偿还,被银行或金融机构标记为不良信用记录,也就是“黑户”。有的客户在办理业务前,经过层层中介介绍,涉案资金往来的流水较为杂乱。部分涉案人员极不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他们有的坚称自己参与的是正常的购车信贷活动,认为租金逾期以及车辆处分都属于正常的市场风险和交易习惯。还有的辩解自己只是起到中间介绍的作用,对具体情况了解得并不多。
检察机关适时介入引导侦查。
由于上述案情较为复杂,且案件在定性方面存在不确定性,所以公安机关迅速邀请了淄博市淄川区检察院依法介入。
我们引导侦查人员对 30 名客户进行全面梳理分析,尤其针对其中的“黑户”,梳理分析他们的相关证据材料。并且在第一时间锁定了杨某、蔡某等这些违法介绍“黑户”办理业务的所谓“灰中介”。淄川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王沛称,在检察机关的提议下,公安机关对被害公司交易审批系统内与所有涉案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交易合同等提报材料,以及购车发票、车辆保单、经办人等进行了完整的信息数据提取。同时,公安机关还从车辆管理部门、保险公司等调取了相关信息数据,并将两者进行碰撞对比分析。通过这样的方式,及时筛查出了被害公司员工于某、李某这两名具有重大嫌疑的“内鬼”,进一步查实了涉案业务办理中存在的一系列关键作案情节,如虚构购车假象、虚开购车发票金额等。
办案检察官引导侦查人员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对涉案“黑户”“灰中介”“内鬼”等相关人员名下的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数据进行穿透式审查,对微信账户交易流水数据进行穿透式审查,对支付宝账户交易流水数据进行穿透式审查,查明了所有涉案融资款历经审批发放这个环节之后的完整流向,查明了所有涉案融资款历经接收截留这个环节之后的完整流向,查明了所有涉案融资款历经层层瓜分这个环节之后的完整流向。
召开公检法联席会议研讨案情。
至此,一条以办理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为旗号,实际上却在侵占和瓜分被害公司汽车租赁融资款的犯罪链条,在司法机关的审查工作面前清晰地呈现了出来。一个诈骗团伙现出了原形,它披着提供汽车金融服务的外衣,作案手段隐蔽,责任分工明确,以于某和李某为首。
以“黑户”名义向被害公司申请办理融资租赁业务,以套取资金。
为避免被公司发觉,于某和李某首先利用套取的部分融资款去购买一些价格较低的汽车。接着,他们勾结经销商开具出比实际价格高出一倍多的购车发票。然后,凭借这些高价发票以及虚假的购车合同,制造出“黑户”购买高价汽车的假象。以此欺骗被害公司发放高额的购车融资款,并对这些款项进行非法控制。融资款中高于实际购车价格的部分,被于某、李某以及杨某、蔡某、“黑户”等涉案人员依次瓜分。其余的融资款虽用于购买了低价汽车且为被害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然而购买并提取的车辆大多被相关涉案人员非法转卖以谋取私利,涉案车辆经过层层转卖后已流向了全国各地。
于某和李某与他人一起实施上述行为持续了半年之久,由于作案手段较为隐蔽,所以一直没有被公司发觉。在这期间,有个别客户向公司进行了举报,反映他们的不法行为,他们就从违法所得中拿出部分资金来偿还相应的融资款,以此来应付和掩盖,还有的时候会冒用客户的名义偿还少量的分期租金,从而制造出客户正常还款的假象。但办理融资租赁购车业务的“黑户”陆续失联了,且他们拒绝按期偿还租金。这导致资金缺口不断扩大,相关业务都出现了逾期违约的情况,绝大部分的融资款都无法追回。
高质效审查不枉不纵整治行业乱象
于某到案后,很快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李某到案后,也很快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先后对杨某、蔡某等多名涉案人员立案调查。2023 年 6 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杨某、蔡某等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4 年 3 月,将于某和李某移送审查起诉。
该案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各种介入因素致使犯罪后果发生,数量众多。我们需要做到既严格依照法律审查案件事实,精准地进行犯罪指控追究,又要严守罪与非罪的边界,切实做到既不冤枉无辜,也不纵容犯罪,这是我们高质效审查办案首先应当考虑的问题。办案检察官王沛向记者介绍道。
在案件办理阶段,检察官围绕各环节涉案参与人员在作案期间的主观意图、客观作用的证据展开全面系统的审查。同时,综合考量证据标准、犯罪构成要件以及认罪态度等因素,依法对相关涉案参与人员进行分层处置和分类处置。
对于以自己名义办理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黑户”,若其主观不明确,获利较少,并且能够主动归还涉案资金,检察机关不会将其作为犯罪处理;而对于那些对犯罪结果有清晰认知,主动充当“工具人”配合他人实施诈骗并且参与资金瓜分的“黑户”,检察机关会将其作为诈骗犯罪共犯提起公诉。
办案检察官结合相关证据,认为那些为他人招募、介绍“黑户”参与诈骗活动并非法获利的“灰中介”,虽然没有直接实施诈骗行为,但是对于他人以购车为名实施诈骗这一情况,在主观意识上是清楚明白的。他们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仍然会介绍他人参与,并且配合实施诈骗活动,已经与他人形成了共同的犯罪故意。因此,决定对其中层级较高、参与程度较深的“灰中介”,作为诈骗犯罪的共犯追加起诉。
2023 年 11 月 26 日,检察机关针对杨某、蔡某提起公诉,其罪名是涉嫌合同诈骗罪。2024 年 5 月,检察机关对孙某提出公诉。2024 年 6 月,检察机关对王某等人提出公诉。
检察官在办案时发现,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的“黑户”没有占有和使用涉案车辆的实际需求。他们为了最大限度地获取不法利益,相关涉案人员勾结不法收车人,将涉案车辆转卖变现。取得变现款后,又以“介绍费”等名义进行瓜分。不法收车人常常利用机动车所具有的特殊属性,并且打着“质押借款”的旗号来收购那些来源不明确的车辆,这对机动车的交易秩序产生了极为严重的影响,同时也给司法机关去查处犯罪的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检察机关及时引导公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使其证明体系得以完善。同时,督促公安机关对周某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检察机关还加大了对非法转卖车辆的追赃挽损力度,最大限度地维护了被害公司的合法权益。截至目前,已为被害公司挽回了 50 余万元的经济损失。
发放金融风险提示函。
组织从业人员接受以案释法警示教育。
检察机关在办案时,针对被害公司业务开展中的情况,发现了其存在监管漏洞。于是,检察机关及时发出了检察建议,以督促被害公司完善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同时加强对重点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该院针对该案所反映的社会治理问题,会同了市场监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交通管理部门等。建立了联合执法机制、工作会商机制、风险提示机制等一系列工作机制。积极协调各部门,以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加强对涉机动车信贷消费以及相关金融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管。有力地整治了各类行业乱象。助力铲除了违法犯罪滋生蔓延的环境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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