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多少年
《民法典》规定,租赁期限有一定限制。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倘若租赁期限超过了二十年,那么超过的那部分是无效的。
不过,所约定的租赁期限从续订的那一天起,不能超过二十年。
租赁期限如果是六个月以上的,就应当使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话,就会被视为不定期租赁。
租赁合同订立有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可供选择。若租赁期限在 6 个月以上,就需采用书面形式。若未采用书面形式,就会被视为不定期租赁,此时双方都能随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二、租赁期限约定不明怎么办?
租赁期限约定不明和未约定租赁期限不一样。前者意味着双方虽有对租赁期限的约定,但无法确切知晓具体的租赁期限;后者则表示双方对租赁期限没有进行约定。这两者所引发的法律效果是相同的,都被视为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都能够随时解除租赁合同。对于未约定租赁期限的情况,通常比较容易处理;然而在实践中,对于租赁期限约定不明的情况,各类纠纷较多。
要解决租赁期限约定不明所引发的纠纷,首先需判断哪些情形属于租赁期限约定不明。从“期限”的定义来看,它是指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一定时间,期限是由事件所构成的,并且是以将来确定要发生的事实作为内容的。而构成期限的那些事实,也被称为期限。根据该定义,举例来讲,某一特定的自然人死亡这一情况可成为期限。因为该自然人的死亡是将来肯定会发生的事实。再回到本文所讨论的租赁期限问题,租赁期限指的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租赁关系结束的时间。如果终止时间能够被确定,那么租赁期限的约定就明确,不会出现约定不明而产生的纠纷。笔者认为,租赁期限明确与否的关键在于,双方所约定的事项是否为将来必定会发生的。
在司法实践里,笔者多次碰到因租赁合同约定不清晰而导致纠纷的案件。比较常见的情况是,双方约定租赁期限到房屋动拆迁之时为止。倘若房屋动拆迁是未来肯定会发生的事情,那么租赁期限就是确定的。要是房屋是否会动拆迁并不确定,那么租赁期限的约定就不明确,这种情况会被视为不定期租赁。约定的租赁期限是否终止这一事件明确与否,可能会牵涉到举证以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其表现形式较为多样。
在租赁关系里,通常会涉及两个较为重要的期限。一个期限是交付租赁物的时间,另一个期限是租赁关系终止后,承租人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的时间。通常情况下,租赁双方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把这两个期限明确下来,并且按照约定的期限去交付或者返还租赁物。当事人对于交付或者返还租赁物的期限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首先由当事人通过协议来补充。若达不成补充协议,就依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即便仍不能确定,债务人能够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不过应当给对方留出必要的准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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