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定期租赁
租赁合同有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之分。对于不定期租赁,因其期限不固定,所以当事人双方都能够随时终止合同。只是为了照顾承租人的利益以及租赁合同的特点,通常要求终止合同的出租人应该给承租人一个宽限期。
(二)定期租赁
定期租赁有明确的租赁期限,法律通常对其有最高期限的限制。若当事人约定的期限超出法定期限,租赁期需缩减至法定最高期限之内。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不得超过 20 年,若超过 20 年,超过的部分被视为不定期租赁,需按照不定期租赁的规则来确定。租赁合同若超过 20 年,当事人能够续定合同。依据《合同法》规定,续租的期限依然不得超过 20 年。续租不是另外签订新的租赁合同,而是对原来合同期限的延长。倘若当事人双方既延长了期限,又改变了后来合同的内容,那么将其视为另一个合同是没有问题的。如果合同内容保持不变,仅期限被延长,这就称为合同的更新。合同的更新和合同的变更存在差异。前者是在合同期满之后,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情况下,持续延长合同的期限;而后者是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对合同的内容或者条件、期限等进行改变。
《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形式包含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不同的合同,法律可能有特殊规定。若谈及租赁合同的形式,需根据实际租赁期限来确定具体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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