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商业贿赂现象日益普遍。这种现象在人们的社会交往中已被认可,且逐渐趋同。对方单位或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也要按规定论处。商业贿赂中的“其他手段”,指的是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这些是给予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其目的是为了进行商品的销售或者购买,也就是为了达成商业目的。通过贿赂这种方式,能够获得交易的机会。
二、商业贿赂的特点及危害性
1.商业贿赂的普遍性
商业贿赂在一些行业成为了“行规”,也成为了企业运行的“潜规则”。在竞争激烈的商业服务行业、大宗买卖行业、房地产行业、建筑业等行业中,经营者借此让自己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从而击败对手,促进交易的实现。
2.商业贿赂手段的多样性
我国经济持续发展,商业贿赂的方式呈现出增多的态势。其从单纯的送钱物,逐步发展到送技术服务、安排出国考察、提供旅游度假机会以及安排子女到境外读书等。并且手段越发隐蔽,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是以佣金、折扣、附赠、手续费、促销费等名义来进行的。
3.商业贿赂的隐蔽性和治理的艰巨性
商业贿赂大多以“一对一”的方式展开,通常没有第三者在现场,也难以留下明显的痕迹。并且,行贿方和受贿方都从其中获得了好处,往往会一起隐瞒相关的情况。因为贿赂手段具有隐蔽性,行为又很诡秘,所以治理好商业贿赂是一件特别艰巨的事情。
从商业贿赂的这些特点能看出:商业贿赂行为会致使经营者之间出现不平等竞争的情况,进而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会对质量、价格等效能手段发挥作用形成阻碍,使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无法正常发挥;会使交易成本增加,交易标的价格被扭曲,金融风险加剧,还会诱发经济腐败案件。行贿的经营者会做假账来虚报成本,而接受贿赂的单位或个人则会不入账或者隐瞒收入。这样一来,行贿者能够抵税,接受贿赂者却不用抵税,从而导致国家和地方税收大量流失。同时,设立的“账外账”会严重破坏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使得会计工作难以开展,也会让财务预算和成本控制难以实现。
三、分析商业贿赂产生的原因
我国大多数人首先对商业贿赂行为认识模糊,态度不清晰,他们觉得收受回扣、好处费这类行为属于商业惯例,且能推动商品交易的达成;在一些地方,甚至有人认为查处商业贿赂会对当地企业发展和投资环境产生影响,于是对商业贿赂采取纵容的态度,这使得商业贿赂现象经常出现。
其次,反商业贿赂的制度存在不足。一是该制度尚不健全,不够完善;二是存在有章不循的情况。财务审批制度存在漏洞,政务公开和厂务公开只是形式上做了,并未真正落实;内部财务制度较为松弛,财务管理的透明度不够,民主理财也只是流于形式;财务制度在实际落实中不到位,相当多的单位都存在有章不循的现象,且这种现象较为普遍。
首先,商业贿赂存在双方的利益集团化以及利益部门化的情况。其次,利益均沾的潜规则难以被打破。再者,按照“权力与贡献”大小来分享各自“所得成果”时,容易形成攻守同盟,他们会一同应对审计。同时,“账外暗中”的贿赂方式使得审计证据的收集处于信息不对称的状态,审计取证也就成为了最难的壁垒。最后,审计实践证明,对商业贿赂的查处是审计的重大难点。
四、商业贿赂的判断及审计方法
1.佣金
正常的佣金指的是,在经营者进行商品销售或者购买的过程中,以明确的方式支付给中间人的劳务报酬。这里所说的中间人,是指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并且在交易中能够为促成交易而提供劳务服务的人。同时,正常的佣金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合法真实的业务凭证;
支付对象需具有合法性,需是独立的且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不应包含本企业人员。
支付给个人的佣金,在通常情况下,若没有其他规定,其额度一般不能超过服务交易金额的 5%。
经营者支付给中间人佣金时,必须将其如实入账。中间人接受佣金时,也必须将其如实入账。接受佣金的中介机构,若其业务为主营业务,应将佣金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若属兼营业务,则应将佣金列在其他业务收入中;事业单位收取佣金时,应将其列在经营收入中。支付佣金的企业,根据佣金的用途,列入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等科目;事业单位则相应地列入有关支出科目。
如果佣金的给付符合一般规定,只是入账科目不正确,这仅仅说明不符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而不能认定为商业贿赂。因此,在审计时,要确认给付的佣金是否构成商业贿赂,还需要看其实质情况,通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佣金给付的对象是否为中间人呢?中间人是否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呢?这里的中间人指的是非交易对方和交易双方的关联人,交易双方的关联人是指那些与交易双方不具有重大经营决策的决定权、显着影响、共同控制的个人或单位,并且他们会利用这种关系来促成交易。
(2)中间人的服务行为是否真实发生;
(3)佣金金额的给付是否超过国家的有关规定的标准。
2.折扣
正常的销售折扣指的是商品购销过程中的让利。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会以明示且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价格优惠。这种优惠包括两种形式,一是在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二是在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
销售方以折扣后的价格开具发票并确认销售收入;购买方以折扣后的价格计入采购成本。所以,对销售方而言,销售折扣会使收入减少;对购买方而言,销售折扣会使进货环节所采购货物的成本减少。
购买方取得的折扣若被当作本单位或个人的额外收益而私自存放或记入其他科目,就等同于收受回扣,属于受贿行为;销售方若通过私下、账外或造假账的方式支付购货方“折扣”,这种行为实际上已不再是法规所允许的明示且入账的折扣,若不明示或不按规定入账,就是行贿行为。
审计人员在进行折扣审计时,关键需注意以下两点:一是是否对折扣进行了明示并如实入账;二是是否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入账。若未按照会计规定计入会计科目,可能会形成贿赂。例如,在实际收到折扣时,将其记入“其他应付款”或“其他收入”科目,随后最终转入单位的净资产科目,而未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冲减购货成本,将其当作单位的一种净资产。按照会计制度规定,需将销售折扣冲减购货成本,以此降低采购环节成本,进而降低销售环节的定价,让消费者获得实惠,而非被采购单位全部占有。
3.回扣
正常的销售回扣指在销售进程中,以明示且入账的方式,用现金、实物或者其他形式退给对方单位或个人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商业贿赂中的回扣商品与正常回扣相比较,其最大的差别在于采用“账外暗中”的方式。账外或暗中,指的是在依法设立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财务账上,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如实予以反映。具体表现为不记入财务账,或者转入其他财务账,又或者做假账等。
回扣通常在具体交易结束后发生,是卖方依据交易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买方的。回扣属于不正当竞争手段,会对质量和价格机制效能的发挥造成严重影响。在营销领域,它也被称作灰色销售。通过交易双方恶意串通以及在账外暗中进行的方式,回扣就悄悄地进入了个人的腰包或者单位的小金库。接受直接给付或收受回扣的单位或个人,会采取在账外设账的行为,还会虚开账户,把收到的回扣存入该账户。为了掩人耳目,他们有时会在转账时虚签合同,有时会虚构交易,有时会多次转账等。
审计回扣时,需留意查单位的账户开立状况。若有必要,可查验单位职工个人的开户情况以及个人银行结算卡情况。对于所接受的实物回扣或者直接被给予的实物,受贿方通常不会将其入账,从而形成账外资产。在进行审计时,要结合盘点、观察以及调查等方法来核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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