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我国的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汇款人把款项交存到当地银行,接着银行会签发给汇款人一张票据,汇款人拿着这张票据前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者支取现金。汇款人可以是单位、个体经营户或者个人。在这种汇票中,出票人和付款人都仅仅能由银行来担任,正因如此它被叫做银行汇票。
在银行汇票关系里,基本当事人包含以下几种:其一,出票人,也就是汇款人开户的银行,在收取汇款人的款项之后会签发银行汇票;其二,收款人,其既可以是汇款人,也可以是汇款人所指定的人,像汇款人的债权人之类;其三,付款人,即被出票银行委托去兑付票据的异地银行。
银行汇票中形成的基础关系主要有以下两种:其一,汇款人与出票银行之间存在资金关系和委托关系,意味着银行汇票产生的基础在于汇款人把款项交付给银行,并委托银行签发汇票;其二,出票银行与兑付银行(也就是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形成资金关系和委托关系,即出票银行把资金支付给异地的兑付银行,兑付银行接受了付款委托,有责任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
商业汇票。一是由工商企业签发的汇票,签发主体为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外的工商企业。二是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进行签发。三是由承兑人承兑。四是在到期日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款项的票据。
2.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
在商业汇票的关系里,所呈现出的基础关系为债权债务关系。其基本当事人包含:
工商企业在需要使用商业汇票时,可以成为出票人。银行汇票的出票人是银行,而商业汇票的出票人是工商企业,这是商业汇票与银行汇票的主要区别之一。
二是收款人,即商业汇票上实际写明的收取汇票金额的人。情况如下:A、若出票人是基础关系里的债务人,那么收款人应当是其相对应的债权人;此债权人收到票据后,向与出票人存在资金关系的其他工商企业或银行进行提示承兑,凭借该票据,此债权人能够在规定日期收取款项。B、出票人若是基础关系里的债权人,那么出票人就应当成为收款人。在此情形下,出票人作为债权人向其相对的债务人签发汇票,接着该债务人向其开户银行提示承兑(并且供应充足资金),之后再把汇票返还给出票人。原先的出票人可以在规定的日期持票经由银行收取债务人的票面金额。
三是付款人,即对商业汇票金额实际付款的人。B 情况:在出票人是债权人时,其相对的债务人收到票据后,可以拿着票据向其开户银行提示承兑并且提供充足的资金,由该银行从该债务人的银行存款中向出票人代为付款,此时代理付款的债务人就是实际付款人;或者依据与出票人的约定,该债务人把收到的票据,向与其有资金关系的其他工商企业提示承兑,之后再将承兑的票据还给出票人,而该工商企业向出票人付款并成为实际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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