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弯之前需要减速慢行,并且要伸手示意,不能突然猛地拐弯。在超越前车的时候,不可以妨碍被超越的车辆正常行驶。
不得牵引车辆,不得攀扶车辆;不得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不得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酒后驾驶生事故,肇事逃逸获实刑
典型案例
高某与好友一起聚餐并喝酒。同桌的人都喝了酒之后,高某驾驶车辆离开。在这个过程中,高某与丁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了碰撞,然后他驾车离开了事故现场。之后,在小区里高某又与保安周某发生了擦碰。接着高某再次离开现场,并且打电话让他的侄子胡某冒充肇事车辆的驾驶员,到现场去处理事故事宜。经鉴定,高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 112.2 毫克/100 毫升。法院认为,高某在酒后进行驾驶行为。并且在交通肇事后选择了逃逸。这种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所以判处高某拘役二个月,同时对其处罚金 4000 元。
法官说法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若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处于 80 毫克/100 毫升以上且不满 150 毫克/100 毫升的范围,同时不具备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等从重情形,那么就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定为犯罪。
所以对他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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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后,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若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 80 毫克/100 毫升以上,公安机关需依照刑事诉讼法以及本意见的规定来决定是否立案。对于情节显著轻微且危害不大,不被认定为犯罪的情况,不予立案。
8. 其他可以从重处理的情形。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实施威胁他人的行为;实施打击报复他人的行为;实施引诱他人的行为;实施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的行为;实施毁灭证据的行为;实施伪造证据的行为等妨害司法的行为。
二年内存在以下情况: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过;或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
五年内存在因危险驾驶行为而被判决有罪的情况;五年内存在因危险驾驶行为而被作相对不起诉的情况。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醉驾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同时不具备本意见第十条所规定的情形,那么就可以将其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且危害不大,按照刑法第十三条以及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来进行处理: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在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并且这种情况不构成紧急避险;
在居民小区这类场所,以及停车场等地方,因为要挪车或者将车停入车位等进行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情况;
他人驾驶机动车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后,进行短距离接替驾驶并停放机动车;或者为了将机动车交由他人驾驶,从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
(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醉酒后遇到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因为不得已而驾驶机动车,这种情况构成了紧急避险,应当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来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对于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会依法宣告缓刑。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中的任何一种,通常就不适用缓刑:
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他人出现轻微伤或者轻伤的情况,并且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
(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六)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采取暴力手段来抗拒公安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或者实施了妨碍司法的行为。
(八)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九)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朋友饮酒仍“仗义”借车,保险拒赔、车主担责
典型案例
宋某和秦某相约一起喝酒。喝了一些酒之后,秦某驾驶着宋某的车辆离开了。接着,车辆与街边的小摊发生了碰撞,导致在小摊上吃夜宵的肖某受伤。经过交警的事故认定,秦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肖某提起了诉讼,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法院认为,秦某需对事故发生承担 60%的责任。由于秦某是醉酒驾驶,所以保险公司主张不在商业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以及交强险财产损失项下承担赔偿责任是有依据的,法院对此予以支持。不过,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范围内先对肖某的人身损失进行赔偿,之后则可以向秦某进行追偿。宋某是肇事车辆的车主。他明知驾驶员秦某饮酒驾驶,却依然允许秦某驾驶车辆。因此,宋某需对秦某的赔偿义务承担 5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目前,交强险把醉酒驾驶车辆列为保险公司的免责事项。同时,商业险也将醉酒驾驶车辆列为保险公司的免责事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若出现醉驾的情况,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的范围内首先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失进行赔付,而其他的人身损失以及财产损失等则由致害人自己承担。与此同时,保险公司对于其先行赔付的那部分,拥有向致害人进行追偿的权利。因此,若存在醉驾这种情况,对于驾驶员而言,会面临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理赔的结果。另外,如果车主明明知道驾驶员处于醉酒状态却仍然准许其驾驶车辆,那么车主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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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那么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且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来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一,知晓或者应当知晓机动车存在缺陷,并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不具备驾驶资格或者没有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存在以下情况:因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服用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而这些情况依法是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十五条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而致使第三人人身受到损害时,若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那么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服用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的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人民法院会予以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从保险公司实际进行赔偿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中的某一种时,保险公司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范围内预先垫付抢救费用,并且具备向致害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存在前款所列举的情形之一,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若导致了受害人的财产损失,那么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平安出行始于心
拒绝酒驾践于行
酒驾醉驾
不仅威胁他人以及公共交通安全
也将对自身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为了家人和他人的安全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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