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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全解析:发票种类多样及商业发票核心作用大揭秘

Time:2025年04月15日 Read:3 评论:0 作者:haiwenboyue

第一节 商业发票的制作

国际货物买卖中使用的发票种类较为繁多,样式也存在差异。从广义角度来看,发票包含商业发票、海关发票、领事发票、税务发票(Tax)、最终发票、厂商发票等。然而,一般所说的发票指的是商业发票。

商业发票,也就是发票,它是卖方给买方开具的用于向买方收款的发货清单。它既是买卖双方发货、收货、记账、报关、纳税的依据和凭证,有时还能替代汇票成为付款的依据。它是缮制各种单据的中心单据,其他单据都要参照它来制作。它是出口商必须提供的主要单据之一。所以,对制单质量的要求很高。通常,商业发票应在出口报关前进行缮制。

各公司设计的发票格式各不相同,然而内容大致是相同的。其主要包含品质、数量、价格和包装等方面。并且能直接反映出买卖双方的详细名称和地址,以及与买卖合同有密切关系的单证号码等内容。发票内容必须要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在使用信用证支付方式的情况下,还应该与信用证的规定相契合,同时还得符合 和 ISBP 的解释。

一、商业发票的内容和缮制方法(见「商业发票实例」)

(一)出票人()

填写出具发票一方的名称与地址。发票的出票方应当是出口商,也就是贸易合同里的卖方。在信用证业务当中,依据第 18 条的规定,除了可转让信用证之外,发票必须由信用证的受益人来开具。通常在发票中会加注受益人的地址。根据第 14 条的规定,若受益人地址出现在任何规定的单据中,此地址无需与信用证或其他规定的单据所显示的地址一致,不过必须与信用证提及的相应地址在同一国家。对于作为受益人地址一部分的联系细目(如电传、电话、电子邮件及类似细目),银行将不予关注。发票正上方用英文大写显示出票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发票名称( )

规定:若信用证要求“发票”,但未对其作进一步定义,那么提示任何形式的发票都是可以被接受的,比如商业发票、海关发票、税务发票、最终发票、领事发票等。然而,“临时发票”、“预开发票(Pro-)”或类似的发票是不可接受的。当信用证要求提示商业发票时,标有“发票”的单据是可以被接受的。

因此,出口商出具的发票一般要将“商业发票”( )或“发票”()等字样标注得很醒目。有时候信用证要求提供“ ”,那么发票上就应该有该字样;倘若信用证要求提供“ ”,除了在发票名称处添加“Cer ”字样之外,还得在发票中注明“我们确认这些 是真实且 ”这样的语句。另外,信用证或许会要求某些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发票上必须具备卖方的手写签名样式。

(三)收货人(To)

发票的收货人就是抬头人或者受票人。第 18 条有规定,发票必须出具成以申请人为抬头,不过第 38 条 g 款规定的情况除外。一般情况下,发票的收货人“To:”是申请人(进口商)。然而在可转让信用证的时候,可以用第一受益人(通常是中间商)的名称来替换原证中的申请人名称。

(四)发票号( No.)

发票商业3%_发票商业注册码写错了怎么办_商业发票

由出口商编制,不能漏填(汇票等单据要使用该号码)。

(五)发票日期(Date)

第 14 条第 9 款作出规定:单据的出单日期能够早于信用证的开立日期,不过不可以晚于其提示日期。这一规定主要是用以适应“路货”交易。倘若属于“路货”交易,发票(包含提单、保险单等)的出具日期是可以早于信用证的开立日期的。规定还指出:除非信用证有要求,否则发票无需签字或者标注日期。在实务中,发票通常注明出具日期,且不能迟于提单的签发日期。

信用证号以及合同号(L/C No. 和 S/C No.)

在发票里要如实填写。特别是对于付款信用证,当不要求出具汇票时,发票一定要注明信用证号码。在这种情况下,发票成为了付款的依据,起到了替代汇票的作用。

(七)运输标志和件号(唛头和件号)( and )

货物外包装上制作的用于识别货物的运输标志被称作唛头。发票中的唛头能够作为依据,将其分别与提单上的唛头、保险单上的唛头以及包装单上的唛头进行核对,以此来保证各项单据的唛头是相符的。有时信用证会要求在唛头上加注原产地标志(例如「Made in 」)。

发票需填写货物包装上的唛头和件号。若信用证规定了唛头,就按照信用证规定来缮制。信用证规定的唛头上的件号通常是“1-UP”。在缮制唛头时,要写上实际装运的数量。倘若实际装运 100 箱,那么唛头应缮制成“1—100”。对于集装箱货物运输,可不用制作唛头,由集装箱上已有的集装箱号来取代。

在缮制唛头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使用唛头的目的是为箱、包或包装提供标识。如果信用证对唛头的细节有规定,那么载有唛头的单据必须显示这些细节,不过额外信息也是可以被接受的,只要它与信用证条款不冲突,例如加注“Made in ”()。

有些单据里的唛头所包含的信息,通常比一般意义上的唛头所包含的内容要多,像包含了货物的种类、净重以及/或者毛重,还有易碎货物的警告或标志等。然而,在有些其他单据中却没有包含这些额外的内容,不过这并不构成不符点。

集装箱运输货物的运输单据有时仅在“唛头”栏显示集装箱号,而其他单据会显示详细的唛头标记,对于这类单据不能将其视为不相符的。

信用证使用文字表示唛头时,若主标志为「as K in 」,其意思是菱形符号中有「K」字,并且会显示下面的目的港和件号。另外,像「as 」这种情况,唛头是三角形,即 Δ。有时单据的「唛头」栏内不使用符号表示,而是直接照搬「K in 」,这样做是为了便于计算机制单,这种做法也是可以被接受的。

商业发票_发票商业3%_发票商业注册码写错了怎么办

件数的相关内容、包装种类的相关内容以及货物的描述(包含 and Kind of 、of 等相关表述)

此栏一般包括品名、品质、件数和包装。

根据第 18 条的规定,商业发票中对货物的描述需与信用证的描述相符。同时规定,发票中货物的描述必须和信用证规定的保持一致,但并非要求完全一模一样,就像照镜子那样。比如,货物的细节可以在发票的多个地方体现,只要将这些地方合并起来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就可以了。

发票中对货物的描述一般会使用全称,并且要和信用证的规定保持一致。只要是省略或者增加品名的字词,就会导致单据表面出现不符的情况。所以,信用证中所列出的货物规格,必须在发票上完整地显示出来。如果信用证和合同规定不一样,那就要以信用证为准。即便信用证中所列出的货物规格存在明显错误,也不能按照习惯去制作单据,而应该要求修改信用证。信用证用文字对货物规格进行了说明,那么发票上也应当作出与信用证完全一致的说明。

这些内容是缮制托运单、提单、保险单等单据的必要参考资料。

货物包装种类和件数的缮制方法如下:

对于以件数或个数计价的货物,是允许只列出件数以及包装条件的,例如 5000 pcs 。

(2)以箱数计价的货物,允许只列出箱数,如 。

以重量来计价的货物,需要明确列出其净重,例如 1000 千克。

货物的描述应注意以下几点:

根据第 14 条第 5 款的规定,除了商业发票之外,在其他单据里货物的描述可以运用与信用证中的描述不产生冲突的统称。比如,信用证的货物描述是“blue”,然而质量证书的货物描述是“blue()-seed”。国际商会作出回复:在质量证书中,货物的描述多出了“”部分,这与信用证的规定不相符。并且,质量证书中的货物描述与发票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基于此,能够对该证书予以拒受。

货物统称与具体名称的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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