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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监察规定总则:明确目的、定义、机构职权及工作要求等内容

Time:2025年04月15日 Read:5 评论:0 作者:haiwenboyue

第一章 总则

为使税务监察工作走向制度化与规范化,以发挥其职能并提高工作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制定了本规定。

税务监察是行政监察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监察机构会依法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察。这种监察针对的是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制度以及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

税务监察机构是专门的机构,它行使税务机关的监察职能。它依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规定来行事,能够独立地行使职权,不会受到税务机关其他职能机构以及个人的干预。

税务监察机构对本级税务机关负责,同时也对上级税务监察机构负责。它在局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监察业务受上一级税务监察机构的领导。

税务监察工作第五条坚持实事求是,重视证据,注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政纪方面人人平等。

税务监察工作坚持专门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同时也坚持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并且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税务监察机构建立举报制度和申诉制度。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均设监察室。

税务所、稽查队配备相当于本级领导副职的专职或兼职监察员。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专职税务监察干部人数需不低于当地税务干部总数的 2%。

各级税务监察机构的正、副职的任免事宜,在进行之前需要征得上一级税务监察机构的同意;各级税务监察机构的正、副职的调动事宜,在进行之前需要征得上一级税务监察机构的同意;各级税务监察机构的正、副职的奖惩事宜,在进行之前需要征得上一级税务监察机构的同意。

各级税务监察机构设置监察专、监察员、助理监察员,其级别相当于本级机构的行政领导干部级别。并且,税务监察干部可以参与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

税务监察干部实行岗位轮换制度。这种制度的一般期限是三至五年。

税务监察人员必须保守秘密。

第三章 管辖

各级税务监察机构,在管辖方面原则上依据“分级管理,下管一级”的干部管理体制来进行。

上级税务监察机构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对下级税务监察机构所管辖的监察事项进行直接管辖。

第四章 职责

第十五条 税务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监督检查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税收政策方面的情况;

(二)受理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行为;

(三)调查处理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行为;

(四)参与和配合搞好廉政制度建设,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有关税务监察工作规章、制度,推动工作开展。

第五章 权力

第十六条 税务监察机构在检查、调查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监督检查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税收政策;

(二)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处理;

(三)如集、参加有关会议,列席管辖范围内的有关会议;

了解与监察事项有关的其他情况。

暂予扣留能够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暂予扣留能够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资料;暂予扣留能够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物品;暂予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物品以及非法所得。

必要时可以依照相关规定请求地方监察机关协助,对与查处案件有直接关联的人员在金融机构或者其他融资机构的存款进行查验和核实。

责令被监察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要求被监察的单位报送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要求被监察的人员报送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情况;这些情况是必要的。

责令被监察的人员停止可能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建议主管部门暂停那些存在严重违法违纪嫌疑的人员的公务活动或者职务。

4. 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情况。

不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税收政策,或者执行不正确,或者拖延执行,这些情况都应予纠正。

(二)发布的规定、通知不适当,应予纠正或撤销的;

(三)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的;

(四)违法违纪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

(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

对于税务工作人员,如果他们模范地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税收政策,并且忠于职守、清正廉洁,同时政绩还很突出,那么就应该对他们予以奖励。

(七)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4. 被监察对象需要给予其他处理的。

(一)违法违纪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

(二)对于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有功的人员应予奖励的;

违法违纪所取得的非法收入,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税务监察机构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已经对国家利益造成了损害,并且需要采取补救措施;已经对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并且需要采取补救措施。

税务监察机构依据管辖权限来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如果经复审认为原决定不合适,那么它可以建议原决定机关或者税务监察机构对决定进行变更或撤销。同时,它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税务监察机构作出的监察决定,被监察单位和人员必须执行;税务监察机构提出的监察建议,被监察单位和人员若无正当理由,就应当采纳。

税务监察机构依据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作出监察决定以及提出监察建议时,需要经过集体讨论。

当税务监察机构的正确意见未被采纳时,能够向上一级税务监察机构进行申告。

第六章 工作程序

各级税务监察机构需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以及本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税收政策。同时,要按照本级税务机关和上级税务监察机构的要求,制定出税务监察计划以及实施方案,并且将其上报上级进行备案。

税务监察机构决定进行检查时,需要在检查之前把通知送达被检查单位以及相关人员。

税务监察机构依据其管辖范围,对于需要查处的问题,首先会进行初步审查。如果认为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并且需要给予政纪处分,那么就会予以立案。

税务监察机构决定要进行立案调查时,需要通知被调查单位的上级。税务监察机构决定要进行立案调查时,也需要通知被调查人员的所在单位。

重大案件的立案,报上级税务监察机构备案。

税务监察机构查处的案件,都需履行一系列程序和制度。这些程序和制度包括立案、进行调查、审理案件、对案件性质进行定性处理、作出批复、进行呈报以及将材料归档等。

各级税务监察机构在调查、审理、处理违法违纪案件时,需严格按照一定的方针。这个方针就是要做到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定性精准,处理得当,程序合法。

各级税务监察机构在进行案件调查时,若有需要,能够聘请一些有关部门的人员或者专门的技术人员来参与检查和调查工作。

税务监察人员办理案件时,若本人及其近亲属与之有利害关系,或者存在其他关系且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况,就应当回避。

税务监察机构立案调查的案件,要在立案后的六个月内结案。如果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那么最迟不能超过一年。上级税务监察机构交办的案件,若不能如期结案,就应当向交办机构说明理由。

税务监察机构针对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过调查后确定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无需追究行政责任时,应当按照立案批准程序予以销案,并且要告知被调查单位的上级或者被调查人所在的单位。

重要案件的销案,应报上一级税务监察机构备案。

税务监察机构作出的监察建议是以书面形式送达被监察人员的。

第三十四条 被监察的单位或人员在收到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之后的次日起,在十五日内需要将执行情况以及采纳情况,向作出该决定或建议的税务监察机构进行报告。

第三十五条规定,若对监察决定存在不服的情况,那么可以在收到监察决定的次日起,在十五日内朝着作出该决定的税务监察机构去申请复审。倘若对复审决定依旧不服,就可以向上一级税务监察机构申请复核。要是对复核结果仍然不服,是可以进行申诉的。

如果对监察建议有不同意见,那么应当在收到监察建议的次日起十五天内,向作出该建议的税务监察机构提出。并且,税务监察机构需要在受理后的次日起十五天内给予回复。倘若对回复仍然存在异议,就由税务监察机构向上一级税务监察机构提请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于监察决定的复审申请,税务监察机构要在受理后的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倘若因为特殊原因而需要延长复审期限,那么最晚也不能超过三个月。上级机构交办的复审案件,如果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办结,就应当向交办机构说明缘由。

监察决定不服提出复审、复核、申诉的情况,在复审、复核、申诉期间,原监察决定依旧会被执行。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若被监察的单位或人员违反本规定,出现以下行为中的任何一种,对于责任人或者部门负责人,需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二)利用职权包庇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拒绝在规定的时间以及规定的地点,针对税务监察机构所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

(五)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六)阻挠、抗拒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七)打击报复揭发人、检举人、证人和税务监察人员的。

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税务监察人员若违反本规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主管机关会依据情节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一)利用职权包庇或者陷害他人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

(四)滥用职权侵犯他人民主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

(五)泄露所查案件情况的。

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有权利依据本规定来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并且需要将这些办法报送给国家税务局进行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对本规定进行解释。如果之前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那么就按照本规定来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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