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什么
侵犯商业秘密罪指的是以下几种行为:通过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来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非法地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这些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包括商业秘密权,也就是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包括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商业秘密。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本条第 3 款的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被公众所知悉的信息,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且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我国法律所指的商业秘密包含技术秘密,其中技术秘密指的是专利技术之外的有关工业上的生产技术、工艺秘决或产品配方,这类技术秘密自身不具有独立性或整体性,需依附于某项专利或某项商业秘密。其范围包括生产技巧、工艺秘决、产品配方这类技术信息,同时也包括商业经验、经营策略、营业秘密这类营业信息。这里,“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意思是该信息无法从公开的渠道直接获取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意味着该信息具有确定的经济利益或者能带来竞争优势。“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含订立保密协议,还包含建立保密制度,同时也包含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权利人”指的是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包括产品配方,包括制作工艺,包括制作方法,包括管理诀窍,包括客户名单,包括货源情报,包括产销策略,包括招投标中的标底以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都认可它。它具备以下一些特征:其一,具有秘密性,也就是不被公众所知晓。那些已经为社会大众所知晓并且被广泛应用的通用技术以及普通的经营方法,不在商业秘密的范畴之内。商业秘密的这种秘密性,是商业秘密持有人特意采取保密措施才得以实现的。因此,判断持有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这往往会成为确认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关键因素之一。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这也是它区别于专利的地方。专利的内容必须是公开的,其实质是国家允许先进技术的发明人在一定时期内占有其发明的专有权,不过是以发明人将其发明内容公布于众为条件的。商业秘密持有人不申请专利保护通常有以下原因。其一,商业秘密持有人为了节省专利费用所以不申请专利。其二,商业秘密持有人期望能够无限期地保守其商业秘密,因为专利的保护是有期限的。其三,该商业秘密尚未被列入专利法的保护范围,或者达不到专利所要求的“三性”标准。其四,某些商业秘密被作为某项专利的保留部分而留存下来。商业秘密具有财产性,它具备价值和使用价值。商业秘密能够给持有人带来经济利益,一旦商业秘密被泄露,就会给持有人造成经济损失。
无论投资规模多大,若研究成果不具备这种财产性,就与商业秘密的概念不相符。从经济学层面来看,商业秘密的这种财产性体现为具有财产物质权益的知识形态商品。从法学角度而言,它能够作为财产权利进行有偿转让。商业秘密的持有人拥有占有商业秘密的权利,能够利用商业秘密并获得收益,还拥有处分商业秘密的权利。同时,持有人有权利制止他人在没有正当法律理由的情况下获取和利用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可能会被多人同时掌握,这体现了其可分享性。可能存在两个以上的持有人,他们分别且独立地掌握着同一商业秘密。然而,他们之间并未(或尚未)产生横向关系。正因如此,他们各自都认为自己是该商业秘密的唯一所有人。商业秘密持有人仅仅对自己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拥有处分权,比如自己率先申请专利,或者将该商业秘密转让给他人,但这种处分权不能对抗正当的竞争。第一,他无法阻止他人进行独立研究并得出以及占有同一项商业秘密。第二,他也无法阻止他人依据其投入市场的产品,对用于生产该产品的工艺流程及设计的商业秘密进行重新研究,也就是所谓的“返回原设计”。这种商业秘密的可分享性在其转让时体现为,仅仅是商业秘密的使用权被转让,而所有权是不能被转让的。即使将所有权转给受让人,然而构成商业秘密的那些要素,如工艺技巧、产品配方、技术秘决、经营决策、商业经验等,依然会留存于原持有人的记忆里,不会因商业秘密的转让而从其头脑中消失。同样道理,商业秘密的合法所有者不会因商业秘密被盗用而直接且完全丧失对其的所有权,只是间接且部分地丧失了对该项商业秘密实际独占、利用、转让和收益的权利。总之,由于商业秘密具有可分享性,所以它不可能像有形财产那样转移所有权。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使得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了侵害。同时,也让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受到了侵害。
(二)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违反了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商业秘密进行了侵犯,并且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带来了重大损失。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依据本条第 1 款规定,具体包含 3 种情况。其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其二,盗窃这种行为,指的是以自认为不会被商业秘密的所有人、使用人、保管人等发觉的方式秘密窃取其商业秘密。利诱这种行为,是指用高薪、金钱、物质、良好的工作条件、帮忙解决户口、调动工作、获得就业机会、学习机会、留学机会等物质或物质性利益,甚至是女色等作为诱饵,让了解商业秘密的合营者、保管者、知情人等向其泄露商业秘密,比如提供原件或复制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其内容。胁迫,是指以杀害生命等行为相要挟、恐吓,从而让商业秘密的知情者向其泄露商业秘密。比如杀害生命、伤害身体、加害亲属、毁坏财产、揭露隐私、损害名誉、解除职务、克扣工资、开除工作等行为。而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了盗窃、利诱、胁迫这些手段之外的,像抢劫、窃取、骗取等不正当手段。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即通过各种方式向他人泄露该秘密。有的是以口头形式告知,像当面告知或者通过电话告知;有的是以书面方式,比如提供商业秘密的原件、复制件,或者用信件告知其内容;还有的是让他人阅读、抄录、复制商业秘密等。同时,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只要他人能够通过其行为了解并获知商业秘密,无论方式怎样,都应视为披露。所谓使用,就是把获知的商业秘密运用到生产、经营活动中。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必须是通过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如果获取手段是正当的,即便存在披露或者使用的行为,也不能依据本行为来论处。比如捡拾了商业秘密材料,又或者是因为工作(诸如打印商业秘密、参与决策、讨论、咨询,进行监督、管理等)而获取到商业秘密,即便有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行为,同样不能以本行为论处。只有构成犯罪的情况,才属于第 3 种行为方式。还应指出,实施本行为的主体应当是通过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之外的人。若不是这样,就应按照第 1 种情况来论处。比如,有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人,之后又将其告知了第三人,而这里的第三人如果明知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并且又进行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行为,那么就可以以该行为来论处。他人在被允许使用中,若他人不知道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就不能以本罪的此种行为论处。倘若他人知道,那么也应将本行为视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情形并予以论处,如此也可构成本罪。同时,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要对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进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
其他人如果不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却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向他人泄露商业秘密,或者自己使用商业秘密,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就构成本行为。本行为的前提是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如果既没有违反约定,也没有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而是按照权利人的保守约定、要求的范围去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秘密,那么就不能以本行为论处。此外,依据本条第 2 款的规定,要是明知或者理应明知属于前面所列举的三种行为,然后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这种情况也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来论处。倘若这种行为能够归纳到上述的 3 种行为里面,自然就应该按照上述行为来进行论处。如果知道他人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在他人告知后还使用、披露该商业秘密,那么就应该属于第 2 种情况并按第 2 种行为处理。不能将其归于上述行为中,比如掌握商业秘密的人,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却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其中,如果他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掌握秘密的人违反了约定或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却仍然决意使用,就应以此种行为论处。还需指出,实施该行为时,还应以其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是通过上述 3 种行为方式所得。不然的话,就不能以本行为论,而应按本罪治罪。
如果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就构成犯罪。如果未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或者虽然造成了损失,但不是重大损失,就不构成本罪。所谓重大损失,包括经营活动受到严重损害,商品滞销且严重积压,营利性服务严重受挫,经济损失巨大等情况。权利人指的是商业秘密的所有人以及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其中,所有人是指对商业秘密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完全所有权的人。而仅仅因为职务、工作或者其他原因而了解到商业秘密的人,并不具备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所有权属性,只是知情人,不能将其视为所有人。
(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属于一般主体。只要是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就都能够构成此罪。按照本节第 220 条的规定,单位也能够成为本罪的主体。当单位犯本罪的时候,对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依照本条规定来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其六,依据合同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有关单位以及直接责任人员。此外,存在这样的单位或个人,他们为了获取和使用商业秘密,与披露商业秘密的犯罪分子事先有通谋,对于这些单位或个人,应当以共同犯罪来论处。
(四)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仅为故意。这意味着行为人有意识地运用多种手段去侵犯商业秘密。而过失是不能构成本罪的。不管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来实施犯罪行为,都不会影响本罪的成立,不过这只是在量刑时可以考虑的一个情节。实践中,该罪的犯罪动机有以下几种表现:其一,为了交换利益而将商业秘密予以披露;其二,为了自身从事不正当竞争而运用商业秘密;其三,为了击败同业竞争对手,通过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来获取商业秘密;其四,为了出卖,借助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其五,为了报复或泄愤而将商业秘密进行披露。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怎么判
自然人犯此罪的话,会被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要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要是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那就会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要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时,会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于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依照上述规定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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