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月 16 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消息。为了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以及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的精神,还有国家领导人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论述。同时,也是为了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健全金融法治的顶层设计,以支持金融业能够稳健发展。在此情况下,人民银行积极地推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修改工作,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现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的修改工作已被纳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以及 2020 年立法工作计划。为了完成立法任务的要求,对金融法治进行顶层设计,人民银行起草了《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以下简称《修改建议稿》)。现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如下:
一、修改《商业银行法》的必要性
我国银行业在近十余年来飞速发展,参与主体数量急剧增多,规模持续壮大,业务范围逐步拓展,创新性和交叉性金融业务不断涌现,这使得立法和监管面临诸多新情况。1995 年施行的《商业银行法》,在 2003 年和 2015 年进行了两次修订,但仍有大量条款已不能适应实际需求,急需全面修订。
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是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的工作任务,这也是金融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二)这体现了引导银行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的内在要求。修改《商业银行法》,需要从制度设计上督促商业银行回归本源,要让其下沉服务,以增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当下迫切的需求,同时也是维护金融稳定的必要之举。金融工作的核心目标和基本底线就是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从近期中小银行风险事件可以看出,其中暴露出了公司治理机制和风险处置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所以在立法方面亟需对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要求进行完善,要强化内部控制与资本约束,并且健全处置与退出安排。
坚持市场化导向,这是建立完善多层次银行体系的必要条件。为了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构建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大中小合理分工的银行机构体系”的要求,现在急需从制度层面来引导商业银行找准自身的定位,实现多元化和专业化的发展,推动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而促进市场的良性竞争。
加强客户权益的保护,这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现实需求。《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明确提出了“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的任务。目前的《商业银行法》只是对存款人保护作出了较为原则性的规定,而在客户保护义务方面缺乏具体的规范,所以急需进一步对其进行完善。
二、《修改建议稿》主要修改内容
现行《商业银行法》有九章 95 条。《修改建议稿》有十一章 127 条。其中四个章节是经过整合后新设或充实的。这四个章节分别涵盖公司治理方面、资本与风险管理方面、客户权益保护方面、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方面。主要的修改内容如下。
完善商业银行的类别,将立法调整范围予以扩大。要明确村镇银行的法律地位,为今后可能出现的新型商业银行预留出法律方面的空间。对于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财务公司等办理商业银行业务的情况,应当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以此来体现功能监管的原则。
针对引导商业银行专业化发展、差异化风险监管要求等作出具体规定。
(三)对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进行完善。新增设了第三章“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将现行监管制度中有益的做法吸收进来,同时参考国际上的经验,把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要求落实到位。增设了股东的义务以及股东禁止的行为。着重突出了董事会的核心作用,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规范。提升了监事会的独立性以及监督作用,建立了监事会向监管机构进行报告的机制。健全内部控制,规范激励约束机制、信息披露与关联交易管理。
新设了第四章“资本与风险管理”,目的是落实《巴塞尔协议Ⅲ》的资本监管要求,并且确立了资本约束原则,同时明确了宏观审慎管理与风险监管的要求。
完善业务经营规则,重点突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将原第三章、第四章整合并充实为第五章“业务经营规则”。对商业银行业务范围与业务规则进行完善。明确区域性商业银行需进行本地化经营,促使商业银行立足当地、回归本源。尊重商业银行的自主经营权和市场主体地位,减少那些不必要的行政约束,以此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将原第三十六条中借款人原则上需提供担保的规定予以删除;对利率规定进行修改,允许双方自主约定存贷款利率;确立起授信审查尽职免责的制度;把商业银行处置担保物的时限要求进行延长;把企业仅能开立一个基本账户的规定予以删除。
新设第六章“客户权益保护”,对商业银行在营销方面的规范作出具体规定,对信息披露的规范作出具体规定,对风险分级与适当性管理的规范作出具体规定,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范作出具体规定,对收费管理的规范作出具体规定,以此来规范客户权益保护。
健全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机制。将原第七章整合并充实为第九章“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参考国际准则,同时总结我国银行业的处置经验。建立起包括风险评级和预警、早期纠正、重组、接管、破产等在内的有序处置和退出机制。对这些机制的处置程序进行规范,对处置条件加以严格要求,进一步完善职能分工。并且对结算最终性、终止净额结算、过桥商业银行作出相关规定。
加大违法处罚的力度。将违规处罚的情形进行扩充,并且增设针对商业银行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风险事件直接责任人员的罚则。把限制股东权利、薪酬追索扣回等措施引入进来,以此来强化问责追责。提高罚款的上限,增强立法的执行力以及监管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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