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合君之前分享过一些关于农村土地流转(包括转让、转包、出租等形式)的案例,提醒入行的各位要留意地块的承包年限,要明确地块的用途,并且这些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远不止此。
而最近在某电台就播出了“鱼塘流转纠纷”事件。
故事是这样的:村委会把鱼塘流转给了林某,接着林某又把鱼塘流转给了刘某。黄某称林某欠他饲料款,并且对刘某说不能卖鱼,除非用卖鱼的钱来抵饲料钱,他才不管鱼塘在谁的名下呢。之后警察来了,接着就等待开庭审判了。
好奇的合君代表各位好奇的宝宝,就此请来了地合网的资深法务经理——胡皓,让他来点评这个事件中的各个环节。
第一题:林某将土地流转给刘某是否有效?
转包和出租无需发包方同意。转让则需要发包方同意。
本案中,林某与村委会及原承包人(合同所述甲方乙方)签订的是转让合同,林某由此获得了该鱼塘的经营承包权。同时,林某与刘某签订的是《租期转让合同》,其本质属于土地流转中的出租方式。在土地流转中,鱼塘采取出租方式时无须经发包方同意,只需报发包方备案。所以,刘某接手林某的鱼塘合同是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当事人双方需签订书面合同。若采取转让方式流转,需经发包方同意;而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则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第二题:流转土地时需不需要变更原合同中名字?
本案中,刘某要求林某和村委会将合同更换为自己的名字,这种理解和表述是不准确的。刘某从林某手中接手鱼塘时签订的是《租期转让合同》,并且该合同未经过村委会同意。从合同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来看,都不符合转让的形式,而应属于出租方式。所以,刘某与林某形成的是租赁关系,鱼塘的经营承包权属并未发生改变,依然是林某与村委会之间的承包关系,不能将村委会的合同更换成自己的名字。
第三题:黄某有无权利要求村委会不得将土地转让?
林某将鱼塘出租给刘某,双方的行为是自愿且合法的,任何他人都没有权利去干预他们的出租意愿。村委会属于本集体的自治组织。黄某既不是鱼塘的最初承包人,也不是本集体的成员,所以他没有权利对村委会的管理进行干预,也不能决定村委会的意志。倘若流转是无效的,那么也必须要经过法定的程序来进行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依法拥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并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可以进行非法的干预。
并且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以及民主监督。
村民会议会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同时会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村民会议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也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村民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予以撤销该决定。同时,责任人需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题:林某是否有义务告知刘某有关鱼塘的债务纠纷情况?
双方在流转合同里,应当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要把有关流转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如实向对方陈述并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行使权利以及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题:黄某与林某的债务纠纷是否应由刘某承担?
黄某称林某欠饲料款,林某表示要用卖鱼款偿还饲料钱,然而林某觉得自己不欠饲料款,于是双方出现了债权债务纠纷,且这属于尚未经法定确认的债务。刘某对双方的债务纠纷并不知晓,不管原债务人做出怎样的承诺或者双方对处置债务人财产有怎样的约定,都不能用来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同双方当事人之外的人为第三人。不能对抗第三人意味着不能凭借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去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产生效力。在民法中,善意第三人的“善意”指的是不知情,即该第三人不了解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就是善意的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89 条表明: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且有偿取得该财产,那么就应当对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
物权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作出了具体规定。规定指出,当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如果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并且没有重大过失,就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同时,真实权利人若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就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六题:黄某的行为是否违法?
根据其情节轻重,黄某应受到相应处罚。其二,非法拦截或者强行登上、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对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造成影响。
第七题:刘某的损失应该找谁?
黄某阻挠了刘某的拉鱼车,这属于侵权行为。如果黄某造成了刘某的财产损失,那么刘某可以针对该损失向黄某主张赔偿。
第八题:刘某支付黄某的一万元能否要回?
本案中,刘某支付了黄某一万元以达到息事宁人的目的。刘某与黄某之间不存在债务关系。刘某只是租赁了林某的鱼塘,也未曾接受林某的债务转让。黄某通过胁迫手段收取他人钱财,其性质十分恶劣,并非刘某的自愿真实意思表示。不管从哪方面来看,既没有法律关系,也没有事实依据,这属于不当得利。刘某有权要求黄某返还一万元及其利息。《民法通则》第 92 条表明:若没有合法依据而取得不当利益,且造成了他人损失,就应当把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31 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含原物以及原物所产生的孳息。
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怎样去规避风险呢?坚持看到最后的你,真的很棒哦。
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标的物;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应明确违约的解决办法;应设定违约金;应对流转物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进行审核;应审核合同签订方主体与流转主体是否正确;应对流转合同表述是否规范进行审核;应对标的物情况进行调查,以考察标的物是否受债务纠纷牵连;应对合同方的诚信和履约能力进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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