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已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力量,并且是创业就业的主要领域。为了更好地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将审判职能充分发挥出来,从多个角度着手,在缩短案件办理期限以及保护企业权益等方面下功夫,从而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
基本案情
近日,新野县法院迅速审结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通过这一举措,依法对双方企业的合理预期以及合法权益进行了保护,并且取得了较为良好的法律效果以及社会效果。2019 年 7 月,原告某建筑设备租赁公司与被告某钢结构公司签署了一份《租赁合同》。在这份合同里,双方约定了单位物资的日租金,以及物资的送还事宜、赔偿事宜、丢失赔偿价格还有未归还物资的折抵价格等条款。合同签订之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相关的租赁物品。被告使用完这些物品后,陆续将其归还。租赁物品的最后一期归还时间是 2020 年 4 月 29 日,之后就再也没有归还了。由于双方产生纠纷,进而引起了诉讼。
该案涉及两家民营企业,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立刻着手梳理。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下欠租赁费用应如何计算。法官以双方的争议焦点为切入点,从双方的利益出发,对该争议焦点进行了理论分析和认证。考虑了最后返还物品日、双方结算日、起诉日这三个日期节点,并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充分考虑了双方对损失的过错程度,依法进行了裁判。明确考量了“过罚相当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最终确定未归还物资的租赁费用应计算至 2020 年 8 月 23 日,并按照未归还物资折抵价格计算费用,此后不应再计算租赁费用。综上,被告下欠原告的租赁费用应为.27 元,对于原告请求过高的部分,依法不予支持。
判定结果
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未归还物资的损失元,被告对此予以认可。对于该项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迟延交付短缺的租赁物品,确实给原告造成了一定损失。因此,被告应以未归还物资的损失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 2020 年 8 月 24 日起开始计算利息,直至款付清之日为止。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规定,被告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租赁费用 27 元以及租赁物品短少损失元,两者合计 27 元。同时,还需支付利息,该利息以元为基数,从 2020 年 8 月 24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一直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作出规定:当事人一方出现违约行为之后,对方有责任采取恰当的措施来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果对方没有采取恰当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那么就不能就扩大的那部分损失提出赔偿要求。本案中,被告未及时归还在原告处租赁的物资,这构成了违约。原告催要后没有结果,应当及时运用诉讼等法律手段来要回物资和剩余租赁费。然而,原告直到 2023 年才进行起诉,并要求计算被告未归还物资的租赁费至起诉之日,这种行为属于“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基于此,产生的扩大部分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所以对其该部分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广大企业和个体商户,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要以诚信为本,依约履行义务。若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应及时告知对方,并提供履行障碍的证明文件。在履行过程中,若情形发生变化,可变更合同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双方若有协商过程,需保留相关的往来邮件以及聊天记录等。这样做的目的是在日后进行诉讼时,能够对相关事实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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