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遭遇被偷的情况,这是很多人都曾碰到过的令人烦恼的事情。然而,你是否听说过这样一件事:有人因为自己的外卖被偷,特意点了超辣的食物,想要“守株待兔”,结果却导致偷吃者住进了医院?更为神奇的是,偷吃者的家长竟然反过来要求进行索赔!这起发生在江苏的案件,真的让人感到十分惊讶。到底谁的行为是正确的,谁的行为是错误的呢?法律又将会对这件事做出怎样的评判呢?
案情回顾
张先生身为一名程序员,平日里工作十分繁忙,常常通过点外卖来解决三餐。然而,最近他留意到,自己放置在单元门口的外卖总是毫无缘由地少了一部分,有时候甚至整个外卖都不见了。仅仅在一个月的时间里,他的外卖就已经被偷了 7 次。
张先生怀疑是隔壁王家的小孩做的。他曾几次看到这个 10 岁的小男孩在单元门口行为鬼祟。然而,由于苦于没有直接证据,张先生不好贸然去指责。
张先生无奈之下想出了一个办法:他特意点了两盒被标注为“变态辣”的蛋挞。同时,他在手机备忘录中写下:“点两盒变态辣蛋挞,看看谁还敢偷我的外卖。”
当天下午,张先生收到了外卖小哥的配送信息。然而,他故意没有立刻下楼去取餐。大概过了半小时,他听到楼道中传来了小孩的哭声。原来是王家的小孩偷吃了那两盒超辣蛋挞,结果嘴唇肿胀起来,还腹痛难忍,被赶忙送往医院进行治疗。
医院作出了“急性胃肠炎、口腔黏膜烫伤”的诊断,之后进行了 3 天的住院治疗,医疗费用总计 3200 元。在出院之后,王家的父母找到了张先生,对他进行了“蓄意伤害”的指责,并且要求赔偿包括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在内的共计若干元。
张先生拒绝进行赔偿。他的理由是,自己未曾对小孩实施强迫行为,也没有诱导小孩偷吃外卖。小孩所受到的伤害,是由于小孩自身的不当行为所引发的。由于双方在协商过程中未能达成一致,王家父母便将张先生告上了法庭。
法律分析
这个案例与侵权责任的认定相关。需要对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分析,同时也要分析因果关系。
小孩年仅 10 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应当知晓未经允许拿取他人财物是错误的。小孩偷吃外卖的行为,本质上构成侵犯他人财产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若造成他人损害,需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不过,倘若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职责,便可减轻其侵权责任。
然而,他并没有实施诱导性的措施,比如特意将外卖放置在显眼的位置,或者告知小孩这是美味的食物等。
小孩受到伤害的直接原因是偷吃了不适宜自己的食物,而不是张先生的点餐行为。倘若小孩没有偷吃那行为,那么伤害后果就不会发生。
王家父母身为监护人,有责任对孩子进行教育与管理,以防止孩子实施侵权行为。在该案例里,他们明显未履行好监护职责,使得孩子多次偷拿他人财物。
综合来看,张先生的行为存在着一种类似“守株待兔”那样的主观想法。然而,他的行为并未达到故意伤害的程度。小孩之所以受到伤害,是因为其自身的不当行为直接引发的。王家父母作为小孩的监护人,他们应当对这一事件承担主要的责任。
案件教训
这个案例给我们带来了几点思考:
对于外卖被偷的受害者来说:遭遇财产损失是令人气愤的事情,但不适合用可能会导致他人伤害的方式去“反击”。比较理性的做法有安装监控、向物业反映以及报警处理。要是确实要采取一些措施,就应当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之内,从而避免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家长需要加强对孩子的道德教育,让孩子知晓尊重他人财产权的重要性。并且,家长要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及时对孩子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当孩子因自身过错而遭受伤害时,家长应当客观地分析责任,而不是一味地要求他人进行赔偿。
社会公众在处理纠纷时,需要理性地进行分析,清楚地明确责任的边界,以防矛盾不断升级。并且,还应当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以此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你认为法院会怎样判决这个案件呢?是支持王家父母的索赔请求呢?还是认为张先生无需承担责任呢?亦或是会有一个折中的处理方式呢?
如果你是张先生,面对这样的情况,你将怎样去处理呢?是决定私下进行和解,还是执意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真实案例进行了改编,文中的当事人都使用了化名,此文本不能构成任何法律方面的意见或者建议,仅仅是供读者进行参考的。
工作时间:8:00-18:00
电子邮件
扫码二维码
获取最新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