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49年到1978年,土地改革完成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建立,调整和优化阶段,获得土地的农民的热情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农业生产得到了迅速恢复,生产力得到了解放和发展。但是,机构的缺点逐渐变得突出,小农户行动的分散,脆弱和两极分化的现象越来越突出。为了指导农民追踪相互援助与合作,我的国家于1953年发起了农业合作运动,以进行农业的社会主义转型。随着1956年“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示范宪章”的颁布,基本上形成了农村的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村土地和其他生产手段被转变为集体所有权,但在此期间,宅基地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农民。 1962年,我的国家颁布了“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工作的法规草案”,该法规完全意识到了从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转变。从那以后,我国的农村土地系统经过了很多次,但是“三级所有权和基于团队的所有权”的基本系统并没有改变。在此阶段,土地系统从封建半封建土地所有权变为农民所有权,然后更改为集体所有权,这强烈支持了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农村集体所有权制度不仅阻止土地集中在少数人中,而且还允许农民平等地参与集体利益的分配并获得基本的生存保证。但是,在此期间,由于建立了计划的经济体系,实施了不切实际的组织方法,例如平等主义和大锅大米,这严重损害了农民对农村土地系统的生产和改革的热情,即将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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