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有五个主要职能,分别是信用中介职能,支付中介职能,信用创造职能,金融服务职能,调节经济职能。
信用中介职能是商业银行最基本的职能,也是最能反映其经营活动特征的职能。商业银行通过吸收存款来充当资金盈余方和资金短缺方之间的中介,还通过发放贷款来充当资金盈余方和资金短缺方之间的中介,以此实现资金的融通和调配。比如,当个人或企业有多余资金时,他们会把这些资金存入商业银行。当其他个人或企业需要资金时,他们能从商业银行贷款。如此一来,商业银行发挥了桥梁的功效,把资金从盈余的一方引领至短缺的一方。
商业银行通过存款在账户上的转移来代理客户支付,在存款基础上为客户兑付现款等,承担起工商企业、团体和个人的货币保管者、出纳者和支付代理人的角色。比如,客户有支付货款、工资或税款的需求时,可借助商业银行进行转账或提现,商业银行会保障这些支付顺利完成。
商业银行产生了信用创造职能,这一职能是在信用中介职能和支付中介职能的基础上产生的。商业银行通过吸收活期存款、发放贷款以及办理转账结算等业务活动,能够创造出更多的存款和贷款,进而扩大社会的信用规模。商业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这些贷款转化为企业存款,这些存款可被商业银行用于发放新贷款,进而形成信用创造的循环。
随着经济发展,工商企业业务经营环境日益复杂,银行间业务竞争日益激烈。银行联系面广,信息灵通,特别是电子计算机在银行业务中广泛应用,使其具备为客户提供信息服务的条件。咨询服务、对企业“决策支援”等服务应运而生。工商企业生产和流通专业化发展,要求把许多原来属于企业自身的货币业务转交给银行代为办理,如发放工资、代理支付其他费用等。这些“中间业务”与传统的存贷业务彼此结合,彼此促进,进而让银行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全能服务者”。
调节经济职能指的是,商业银行通过信用中介活动,调剂社会各部门资金短缺。同时,在央行货币政策和其他国家宏观政策指引下,实现经济结构、消费比例投资、产业结构等方面的调整。另外,商业银行通过在国际市场上的融资活动,还能调节本国国际收支以及国内与国际的金融关系。当国家施行紧缩性货币政策时,商业银行能够借助减少贷款、提升利率等办法来回应政策,进而助力国家达成经济的宏观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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