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每位纳税义务人都应自觉每月缴纳相应税收金额,然而有些企业或个人冒险采取偷漏骗税等行为,进而出现了税务强制执行程序,那么该程序的执行依据和对象范围是什么呢?
一、税务强制执行的程序
首先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者书面通知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缴滞纳金,或者扣缴罚款;
其次是被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还有其他财产,依法对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进行拍卖或者变卖,用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
职责是,管理科承担各类税收强制执行的执行工作,政策法规科负责政策辅导。
时间:全部按征管法有关规定操作,科室间流转一天
业务流程如下:首先是管理科,科员晋升为科长;接着是政策法规科,科员晋升为科长;然后到分管局长;之后再回到政策法规科;最后是各管理科室 。
工作程序:
各管理科室的管理员,在税收征管里发现了需要强制执行的情况,于是填写《工作联系单》,在交给科长签字同意后,于一日内递交给政策法规科的税收保全处理岗。
政策法规科税收保全处理岗马上在其中做好《扣缴税款通知书》,该通知书用于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扣缴纳税人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在提请局长批准后,政策法规科立刻返回管理科执行。
扣押查封超过期限,纳税人依旧未按时缴纳税款,管理员要提请政策法规科税收保全处理岗制作《拍卖(查封扣押)物品申请审批表》,还要制作《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在提请局长批准后,政策法规科将相关内容返回管理科执行。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从事生产、经营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税款,税务机关会责令限期缴纳,若逾期仍未缴纳,依据《征管法》40条,可直接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用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管理员要提请政策法规科税收保全处理岗制作《拍卖(查封扣押)物品申请审批表》和《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提请局长批准后返回管理科执行 。
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管理员应立即提请解除强制执行或原税收保全措施。
扣缴税款和拍卖物品由管理科执行,政策法规科进行业务指导。
相关时限:
纳税担保人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去缴纳所担保的税款,那么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其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且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能超过15日。
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六十九条,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依照税收征管法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对于重大案件若需要延长该期限 ,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
二、税务强制执行措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从事生产、经营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此时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若逾期仍未缴纳,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书面通知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依法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针对前款所列的纳税人,针对前款所列的扣缴义务人,针对前款所列的纳税担保人,对其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进行强制执行。
个人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个人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用品,也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且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此时可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应纳的税款,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之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扣缴义务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之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之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如果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对其强制执行措施不服,或者对其税收保全措施不服,那么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且不履行,在此情况下,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能够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税务强制执行措施适用对象和范围
1税务强制执行措施适用对象包括: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税款的纳税担保人;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又不履行该处罚决定 。
税务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涵盖税款,涵盖滞纳金,涵盖罚款 。税收强制执行的内容
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依法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总之,缴纳是每个纳税义务人应尽之事,没有税收,国家就没有足够人力财力保障社会正常运转,也无法护卫我们。以上就是税务强制执行程序的相关内容,感谢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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