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支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主要区别是承兑人不同。
延期支票也叫远期支票。
远期支票是指签发支票的日期与支票上所注明的日期不相符,支票日期在实际签发日之后,大多是因为付款单位当前账户存款余额不足,预计以后存款到账才办理的支票。这种情况虽然银行不允许,不过在实际工作中还是有保障的,和空头支票不同。
商业承兑汇票是商业汇票的一种。
这是指一种汇票,它由收款人开出,经付款人承兑,或者由付款人开出并承兑。使用这种汇票的单位必须是在商业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且要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作为基础。并且,当汇票经承兑后,承兑人也就是付款人便负有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同时,这种汇票可以向银行贴现,还能够流通转让。
在商品交易里,当销货人向购货人索取货款的汇票时,付款人要在汇票正面签上“承兑”字样,并且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在汇票到期之前,付款人需要向开户银行交足票款。汇票到期之后,银行依据票据从付款单位帐户划转给收款人或者贴现银行。要是汇票到期时付款人账户资金不足支付,开户银行会把汇票退还给收款人,由收、付双方自行去解决 。同时对付款人比照空头支票规定,处以票面金额百分之一的罚金。
延期支票的时间效力:
从商业惯例角度而言,远期支票自实际出票日起便会产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一旦持票人获取支票,便取得了票据权利,与此同时,出票人就应当承担出票责任。
对出票人
出票人的行为能力如何,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有无,原则上以票载出票日为准,这是因为票据是文义证券。然而,如果能够提出反证,那么就以实际出票日为准。
出票人在出票之后死亡,出票人在出票之后丧失行为能力,这两种情况都不影响支票的效力。
远期支票的出票人,和其他出票人是一样的,需要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
对付款人
远期支票的持票人,在票载日期之前提示付款,这种情况下,付款人应当予以拒绝。
付款人收到出票人受破产宣告的通知,此时付款人不得付款,不过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付款人收到了出票人死亡的通知,这种情况下付款人不得付款,不过持票人能够行使追索权。
对持票人
持票人不可以在票载日期前提示付款,若持票人在票载日期前提示付款,必然会遭到付款人的拒绝,不过付款人拒绝后,持票人依旧能够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不得在票载日期前提示付款,然而若付款人自愿付款,持票人仍有受领票据金额的权利,持票人受领后,付款人不得要求返还,在这种情形下,应认为付款人自动放弃了到期付款的利益。
出票人在票载上显示已经死亡,或者出票人受到了破产宣告,在这种情况下,持票人仍然能够行使追索权。
商业承兑汇票的特点:
商业承兑汇票有付款期限,对于纸质票据而言,最长的期限不会超过6个月,对于电子票据来说,最长的期限不会超过12个月。
2、商业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社会天
3、商业承兑汇票可以背书转让
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需要资金的时候,能够持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
5、适用于同城或异地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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