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商业秘密罪损失数额如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的损失计算大致分为以下几种:
将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用作定罪量刑的依据。将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用作实际赔偿的依据。
商业秘密权利人可计算的财产损失要全部作为损失数额。这涵盖权利人自身收入。还包含权利人预期若干年内的收益。主要考虑这些因素。商业秘密研制开发成本。商业秘密成熟程度。商业秘密利用周期长短及能否重复利用。商业秘密的使用和转让情况。市场供求状况等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失和赔偿额。
这种损失计算有前提。即侵权人未向第三人披露。未向第三人转让。且不为其他公众所知。对于非法出卖商业秘密给他人的情况。以其非法出卖收入作为损失额。对于违法使用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以其因此获得或增加的利润作为损失额。若侵权人的行为是间接使用。比如利用跳槽员工带来原单位的技术信息。还利用跳槽员工带来原单位的经营信息等情况。那么就以其产生的效益作为损失及赔偿额。
3、以不低于商业秘密使用许可的合理使用费为损失及赔偿额。
当上述两种方法计算起来不方便的时候。可以采用这种具有弥补性质的方法来计算损失额。这种方法是假定。在正常情况下。侵权方取得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其许可费用应该是多少。然后推定这个数额为损失额。但这并不意味着侵权人就此取得了该商业秘密的合法使用权。这里特别值得说一下。刑法及司法解释没有对“重大损失”作出规定和说明。刑法及司法解释也没有对“特别严重后果”作出规定和说明。在司法实践里。“重大损失”通常指给权利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使权利人丧失竞争优势。或者使权利人丧失竞争能力。甚至使权利人丧失竞争资格等情况。“特别严重后果”指给权利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甚至导致企业清算。甚至导致企业破产等情况。本罪属于结果犯。没有“重大损失”就不构成犯罪。所以从罪刑法定以及罪刑相适应原则考虑。立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应该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或解释。从而便于实际操作。
二、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可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犯罪侵犯致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致遭受物质损失。这种情况下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见,不是所有侵权行为都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有因人身权利受侵犯的案件,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有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案件,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请求法院认定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时,能达到获得民事赔偿的目的。
商业秘密一旦泄露,权利人会遭受损失。这种损失通常难以弥补。在刑事审判里,人们普遍觉得该损失是指实际损失。实际损失涵盖直接损失。还包括权利人必然会失去的现实利益。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失,不能仅以数额为标准。应重点考虑研制开发成本、利用周期、成熟程度、市场前景等直接因素。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比如竞争优势地位的丧失、商业信誉的下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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