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位于宁波,是一家生产企业。我们通过销售货物获得了采购企业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然后到开户银行进行贴现。在贴现过程中,我们支付了贴现费用,并取得了银行开具的专用发票。现在想问,这些贴现费用能否抵扣进项税呢?同时,这些贴现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的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表明,购进的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是不可以从销项税额里进行抵扣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如下:贷款这一行为,指的是把资金借给他人并从中获取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收入是通过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这些收入包括金融商品在持有期间(含到期)所产生的利息(如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还有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以及买入返售金融商品的利息收入。同时,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也包含在内。此外,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所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都要按照贷款服务来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512 号)规定,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以下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其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所产生的利息支出,以及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同业拆借利息支出,还有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其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只要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出的数额部分。
《宁波地税局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甬地税一函[2010]20 号)中的第 19 个问题是:“承兑贴息应当如何在税前列支?”3. 货物销售给对方单位(非本地企业)之后,对方的付款方式为承兑汇票,企业为了获取现款,同意支付承兑贴现息,并且取得了对方开具的收据,本企业支付的贴现息在财务费用中进行列支(类似于现金折扣)。对上述类型的贴息费用暂按借款利息支出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综上,你公司通过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而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性质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基于此,相应的进项税额是不可以进行抵扣的。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贴现利息被视为你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借款利息,并且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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