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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增值税五种情形详解:建筑服务跨县预缴、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等

Time:2025年04月26日 Read:8 评论:0 作者:haiwenboyue

近期,有许多纳税人留言来咨询关于预缴增值税的相关问题。为了能让纳税人更好地去理解并且掌握这方面的知识,本文将会详细地介绍有五种情形是需要预缴增值税的。

情形一

提供建筑服务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单位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需按规定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同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个体工商户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也应如此,按规定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对于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来说,要是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那么当期就不需要预缴税款。而如果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了 10 万元,并且属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就可以按照 1%的预征率来预缴增值税。

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

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则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情形二

转让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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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转让不动产(不包括其他个人),需按照规定的计税办法进行操作。其一,要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其二,要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该规定。

情形三

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则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情形四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般纳税人需在取得预收款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小规模纳税人则要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情形五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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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期纳税人每次领购专用发票的数量限定为不超过 25 份。再次领购时,其领购的份数不能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份数与结存未使用的空白专用发票份数的差值。在一个月内,辅导期纳税人多次领购专用发票时,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开始,需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 3%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通知的文号是财税〔2016〕36 号。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此公告的文号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通知文号为财税〔2017〕58 号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该公告的文号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4 号。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此公告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6 号。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该公告的文号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8 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是国税发〔2010〕40 号文件所规定的。该办法主要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辅导期进行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为 2023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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